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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来源:网络 2014-05-13 22:23:55

南宁市创新社会治理,构建信用体系势在必行。为加强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的管理,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4月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南宁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南宁市创新社会治理,构建信用体系势在必行。为加强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的管理,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4月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南宁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这是记者5月12日从市法制办获悉的。

    鼓励个人主动提供本人的信用信息

    据悉,目前,南宁市已建立了南宁市信用信息系统,对全市各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及公用事业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资源进行整合,也为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了数据支撑。

    根据《办法》,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侧重于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机构掌握的信息资源的收集,但也可以接受经营性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等机构以及信息主体,通过合法途径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因此,《办法》规定了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报送本单位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的义务。此外,《办法》还在第九条明确了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还可以约定方式向信息主体本人、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商业机构以及经营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并鼓励个人主动提供本人的信用信息。

    由于信息来源的多样性,《办法》将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按来源和性质概括为用以识别个人基本身份的信息、个人社会公共信用信息、个人商业信用信息等信息。利用这些信息,基本可以对个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状况作出判断。

    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可制约失信个人

    整合政府掌握的信息资源,最终还是为构建信用社会、有效使用这些信息而服务。因此,信用信息使用人除了能够通过经营性征信机构拿到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报告,还可以依法通过市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查询政府所掌握的信息主体的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状况。

    《办法》规定了可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的三种情形:一是信息主体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查询自己的信用信息;二是经信息主体授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查询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三是行政机关等单位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持证明文件查询相关个人的社会公共信用信息。

    据悉,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还包括对信息的公开。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公布,尤其是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布,将对失信个人形成有效制约,提高个人对自身信用记录的重视。

    个人信用信息保存期为5年

    不少市民担心:个人信用信息会不会被他人胡乱使用?对此,《办法》注重体现对被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首先,如前所述,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是有范围、有限度、有条件的。其次,《办法》还专门列举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是与个人信用没有直接联系,且可能导致信息使用人对被征信人产生歧视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再次,为了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办法》规定了信息主体认为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征集的本人信用信息有误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以及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对异议申请处理程序的内容,这也是个人信用信息异议权的具体体现。另外,《办法》还明确了除被征信人本人对信息提出异议申请外,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和信息提供单位主动发现个人信用信息有误、变更的相关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信用的状况是随着信息主体在个人信用有关领域发生的行为而变化的,为给有违约记录的人提供一个信用修复的机会,信用记录也应当有合理的保存期限,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会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因此,参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其他地市的做法,《办法》将个人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确定为5年, 并明确保存期限的起算时间。

    相关链接:“个人信用”既包括个人的信用观念和守信意识,也包括其经济领域的履约能力、经营能力、资本和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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