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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新城市地标”项目遭诚信质疑

来源:网络 2014-04-21 23:16:34

  2014年2月22日,一场以“打造新金融中心”、“重塑新城市地标”为建设目标的“广西金融投资中心”项目的开工仪式在民族大道凤岭段南面(埌东客运站旁)工地上隆重举行。开工仪式现场的标语及出席仪式的相关人员 ...

  2014年2月22日,一场以“打造新金融中心”、“重塑新城市地标”为建设目标的“广西金融投资中心”项目的开工仪式在民族大道凤岭段南面(埌东客运站旁)工地上隆重举行。开工仪式现场的标语及出席仪式的相关人员的讲话显示,该项目是“由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投资集团公司”)与广西威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壮投资集团公司”)共同投融资合作共建”。金融投资集团公司、南宁市青秀区政府、威壮投资集团公司、中建八局等单位的负责人出席仪式并发表了讲话。
  与现场热闹气氛不相符的是,数十名南宁市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基公司”)员工在开工仪式现场的民族大道提出了反对的声音。他们称,与该项目有关的合同纠纷还没有解决,如此草率开工侵犯了和基公司的利益。
  据和基公司的员工介绍,原本是和基公司与广西桂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盛公司”)的合作,却因为桂盛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顾股权的实际情况,现在变成了威壮投资集团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合作,严重侵犯了和基公司的利益。
  一个本该是两家民营企业的合同纠纷,因金融投资集团公司的合作介入,而变得扑朔迷离。
  合约缘何被“废”
  ——谁是真正的合作者?
  据开工仪式现场相关发言人讲话时介绍,“广西金融投资中心”项目总投资约45亿元人民币,总建筑面积约32万平方米,占地面积约1.64万平方米,建设工期约5年,该中心集金融投资、商务办公、会议会展、观光旅游等高端品质功能于一体,建成后将成为南宁市面向全国乃至东盟各国的超高层城市综合体典范及新地标。
  广西的不少报刊、网站等媒体曾对此项目的开工仪式作了报道。
  重塑一座“新城市地标性建筑”,理当是一个为南宁城市建设增添光彩的好项目,但怎么会有截然不同的声音呢?近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采访。
  据工地现场的市民告诉记者,这可能是桂盛公司与和基公司在合作开发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记者几经周折后联系到了和基公司。和基公司承认,其与桂盛公司签约共同开发民族大道凤岭段南面地块(地号是0421013),2013年在合作开发项目时发生了纠纷。和基公司的股东们告诉记者,至今该地块的使用权人登记的还是桂盛公司,而不是金融投资集团公司,也不是威壮投资集团公司,2月22日当天,桂盛公司未征得和基公司同意就举行项目开工仪式,这引发了和基公司员工的不满,他们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得不来到现场表明诉求。
  为证实其所言不虚,和基公司的股东们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签订于2003年5月20日的《合股投资经营合同》和一份签订于2003年6月23日的《补充协议》。
  记者看到的这份《合股投资经营合同》主要的约定内容为:桂盛公司、和基公司双方决定合股投资建设新世纪广场(原“暂定名”),项目地址为南宁市民族大道凤岭段南面;股东总出资额为3260万元人民币;桂盛公司以自有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凤岭段南面0421013宗地(合计土地43.29亩)折合人民币1630万元作为出资额,并将该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和基公司名下;和基公司根据项目工程进度以投入建设资金形式出资,共计人民币1630万元;桂盛公司、和基公司双方占该项目的股份(股权)各为50%……该合同还特别约定:项目投资建设的物业,最高仅能出售50%的物业,余下50%的物业由双方共同经营,期间,股东间所持的股权可由股东内部转让,不得转让给第三者。……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协议,完善合同内容,确保该项目顺利完成。
  《补充协议》约定:桂盛公司同意在原持有股份(权)50%的基础上转让10%的股份(权)给和基公司,这样,双方在该合股投资经营项目的股份(权)重新确认为桂盛公司占40%,和基公司占60%。
  “原配”被置局外
  ——守信履约还是无意合作?
  对此项目的纠纷,和基公司、桂盛公司双方各执一词。
  和基公司的庞总说:“合同签订生效后,和基公司按照约定于2003年6月前将项目投资款汇入桂盛公司的银行账户,签订合同后,双方对项目进行考察、调研、策划,共同计划在该地块开发条件具备时再行开发。2006年,条件基本具备时,桂盛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在和基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该地块抵押贷款,挪作他用,致使项目无法进行。解封后,在和基公司多次努力下,2009年桂盛公司同意由和基公司委托设计部门对该项目进行设计88层,但由于桂盛公司自身的其他原因,导致合作项目用地被法院查封,直到2013年3月才解封。为使双方的合作项目能尽快进行,和基公司多次通过登报公告和发函的形式,要求桂盛公司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股东会议,但桂盛公司既不出席股东公布召开的股东会,又不委托他人参加,致使合作项目的开发无法顺利进行。”
  和基公司庞总向记者出示了合同、资金转账凭证、桂盛公司的收款收据、项目设计图等相关证据。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于纠纷中的项目应该保持现状。然而此后,桂盛公司在和基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另找他人合作开发该项目,特别是2014年2月22日上午,桂盛公司在没有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在项目地举行开工仪式,这严重侵害了和基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基公司的股东们这样告诉记者,“但是,我们现在还是希望诚恳与桂盛公司友好谈判,商量解决问题的妥善方法,以确保合同继续履行。”
  和基公司的股东们告诉记者,自从与桂盛公司签订《合股投资经营合同》以来至两年前,和基公司与桂盛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一直都维持着继续合作开发0421013号宗地的意愿,且该合作项目地块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和基公司与桂盛公司共同在项目地设立筹备处办公室,且一直由和基公司管护。
  据和基公司介绍,为了在妥善解决纠纷后再进行建设开发,和基公司近日已先后向金融投资集团公司、南宁市国土局、南宁市规划局等单位就此项目纠纷情况提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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