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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3月15日实施 "刷信用"等或受处罚 ...

来源:网络 2014-03-11 17:39:27

  3月10日,四川省工商局、省消委会召开了2014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新闻通报会。会上,四川省工商局市场处处长田培友就《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做了细致的解读,并对四川工商系统在2014年的网络交易 ...

  3月10日,四川省工商局、省消委会召开了2014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新闻通报会。会上,四川省工商局市场处处长田培友就《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做了细致的解读,并对四川工商系统在2014年的网络交易监管工作进行了通报。
  据悉,截至2013年底,四川网民人数达2835万,普及率35.1%,移动互联网用户超过4000万户,省内网站数量110127个。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四川省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位居全国第7位,中西部首位(前6位是浙江、广东、北京、上海、江苏、山东),2013年1-9月,全省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5923.6亿元,同比增长53.3%,其中网络零售交易额621.9亿元,同比增长48.1%。
  全社会的网络商品交易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难免有良莠不齐、沉渣泛起的问题,需要进行规范、引导。近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办法》是为配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的配套行政规章之一,将于今年3月15日起与新《消法》同步施行。
  经营网店需要实名认证 醒目位置公开“亮照”
  《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也就是个人网店卖家,未强制要求注册办照,但要求个人卖家必须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并且必须提交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并明确限定自然人必须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办法》第八条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同时,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对在平台上的经营者,包括“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
  细化消费者网络维权7大措施 微博推销应注明是否为广告
  一是电子发票和凭证可作为投诉依据。《办法》第十三条对网购发票和凭证进行了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二是7日内无理由退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数字化商品、报纸和期刊等除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并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其规定和退货、运费条件与新《消法》一致。
  三是经营者不得借助合同格式条款不公平交易。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在网络交易中,由于其隐蔽性问题更为突出,《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四是网络经营者不得擅自发送商业信息。手机电子垃圾短信不断,很多消费者每天都接到不少商业电子信息,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困扰着不少消费者。在继新《消法》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上,《办法》对此进行了呼应。第十八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此外还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五是“刷信用”、“差评师”现象将受处罚。针对目前互联网上出现的一些卖家常常会虚构火爆交易数据、花钱买好的信用评价、删除差评,给消费者造成“假象”等一些网络市场特有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办法》第十九条对“刷信用”、“差评师”等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扩充描述,对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6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六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服务应提前公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一些网站由于各种原因进行了关停和重组。比如2012年团购网站出现了倒闭潮,致使很多已经团购的消费者得不到赔偿。《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此也做出了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是微博推销商品应注明是否为广告。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网上常看到不少网络大V通过微博、微信等发送广告信息。《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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