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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行贿进“黑名单” 两年内禁向公立医院卖药

来源:厦门网 2014-05-27 12:29:57

亮点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一次列入我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五种 ...

亮点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一次列入我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五种情形

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

(二)行贿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作出相关处理的

(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药监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组制图/张平原

厦门日报讯(福州站记者 张珺)医药购销是非法交易、商业贿赂的高发领域,从今年6月1日开始,我省将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凡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医药企业及代理人,其药品、医药耗材将在两年内不会被公立医院采购。

昨日,省卫生计生委出台《福建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按照该办法,公立医院的员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等,一旦出现商业贿赂等行为,都将会被记入不良记录并在网上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据介绍,我省要求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同时签署《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廉洁购销合同的签订方应与采购合同保持一致,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

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药购销领域医生索贿或药品代理人行贿行为的,都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会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进“黑名单”者直接影响企业售药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一次列入我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如果企业及代理人被列入了其他省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名单,自不良记录名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评标时,应给予相应的减分。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如果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在全国范围内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自最新列入不良记录的公布之日起,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当然,受贿的一方也必须承担相应处罚,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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