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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限制公众掌握企业信用信息

来源:网络 2013-11-06 10:35:07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近日组织起草了《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1月7日前公开收集意见。《办法》将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管理信息、荣誉信息和提示信息,企业纳税、财务信息为管理信息,数额较 ...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近日组织起草了《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1月7日前公开收集意见。《办法》将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管理信息、荣誉信息和提示信息,企业纳税、财务信息为管理信息,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抽检不合格、行贿受贿等17项信息为提示信息。《办法》还建立了四级用户等级制度,社会公众根据需要可申请成为最低的D级用户,查询企业基本信息和荣誉信息。(11月4日《南方都市报》)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深圳市推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征集、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服务于包括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以增进市场行为的诚信水平,让失信者为失信行为付出足够代价。

但从《办法》(征求意见稿)版本的内容来看,这套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办案机关和监管部门。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社会公众经申请仅能以D级用户的身份,查询企业基本信息和荣誉信息。

企业行政处罚、强制、抽检不合格、行贿受贿等方面信用信息,与公众隔绝开来,这必然影响着公民在以消费者、求职者等身份选择企业时的判断。而那些遭受过行政处罚和强制、在产品抽检中不合格、陷入过腐败丑闻的企业,也就不必担心失信行为影响商誉,因为失信行为而付出的代价就被降低到可以忽略不计的水平。这与信用经济建设的方向是背道而驰的。

同样,依照《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也无法确切获知企业的纳税、财务等管理信息。管理信息的披露与否尽管不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但披露这方面信息可以为纳税多、盈利水平健康的企业带来增进商誉,企业将因此获得外包商、零售商、求职者的更多信任,消费者也更有理由选择其供给的服务和产品。

近年来,深圳等多地频发企业“走佬”事件,相关企业主或高级管理人员之所以能成功卷走货款和消费者预付款,与其真实的纳税、财务信息不对外公开直接相关。很显然,如果这类管理信息及时对外披露,卷款“走佬”就会变得很难操作。

《办法》(征求意见稿)限制公众对企业信用信息的了解掌握,仅仅许可办案机关和监管部门调阅所有信用信息。这还将造成公职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亲友和多数社会公众在消费选择等方面的知情权不对等,甚至可能衍生出个别公职人员利用调阅信用信息优势寻租的现象。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为,《办法》应当以服务所有市场主体、保障公众知情权为根本原则,重新调整用户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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