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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诚信计生家庭子女发生意外最高获助2万元

来源:桂林晚报 2013-09-13 20:39:54

桂林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计划生育协会近日出台并施行《桂林市本级诚信计生—生育关怀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对诚信计生家庭发生子女死亡、残疾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次性4000-20000元 ...

    桂林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计划生育协会近日出台并施行《桂林市本级诚信计生—生育关怀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对诚信计生家庭发生子女死亡、残疾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次性4000-20000元的资金扶(救)助。

    据市计划生育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凡夫妻户籍均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其生育行为未违反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且子女为1979年11月6日后出生,2007年6月1日以后参加诚信计生并自觉履行承诺的计划生育家庭(含女方年满49周岁前参加了诚信计生并自觉履行承诺的)等符合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获诚信计生—生育关怀公益金扶(救)助。

    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两个子女家庭,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扶助金:1.独生子女死亡的,给予扶助金20000元;2.在女方年满49周岁前,农村两个子女家庭一子女死亡,且符合再生育条件放弃再生育的,给予扶助金6000元。

    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因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扶助金:1.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给予扶助金10000元;2.经市级残联依法鉴定为一、二、三级残疾,分别给予扶助金6000元、5000元、4000元。如果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按最高标准给予扶助。

    此外,终身未育且未收养子女,女方年满49周岁的,给予扶助金4000元;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夫妻户籍均为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未满18周岁,夫妻或子女患重大疾病(办法所规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导致生活更加困难的,给予救助金4000元。

    诚信计生家庭资金扶(救)助工作采用申报审核制,每年视申报情况集中扶(救)助1─3次。个人可就近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基层计生协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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