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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加强险企信用风险管理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3-08-06 13:49:00

  昨日,为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信用风险管理,规范外部信用评级使用行为,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填补了监管空白。  《通知》要求评级机构应当配合保监会对相关信 ...

  昨日,为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信用风险管理,规范外部信用评级使用行为,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填补了监管空白。

  《通知》要求评级机构应当配合保监会对相关信用评级业务的询问和检查,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年度报告。发生可能影响公司专业能力或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评级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和随后出现的欧债危机,凸显了信用评级的顺周期性及其对系统性风险的推动作用。当前,加强评级行业的监管,督促评级机构提高评级质量,推动投资者正确使用评级结果,减少评级所导致的顺周期性及投资盲目跟风情况,成为全球金融监管部门的共识。

  近年来,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等信用类金融产品的规模和范围逐步扩大,可投资品种、资产认可标准都与外部评级结果直接挂钩,保险资金运用对外部评级的依赖显著增加。同时,国内评级行业发展较快,但整体实力仍然较弱,评级服务不规范等行为比较普遍,亟需规范保险机构使用外部评级行为,加强评级机构服务监管,维护保险资金安全稳健运营。为此,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本次《通知》。

  《通知》立足保险机构使用外部评级的角度,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主要规范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评级机构的服务能力标准。《通知》设定的能力标准一方面要保证评级服务质量的合理基准,另一方面也兼顾了市场公平竞争的需要,有利于保持市场的稳定性。

  二是建立行业自律管理机制。《通知》将评级机构纳入中国保险业相关协会组织自律管理,并由行业协会组织保险机构,每年对评级机构评级质量进行评价。通过市场化评价机制,督促评级机构提高评级服务质量。

  三是建立持续性监管机制。《通知》改变了过去重准入不重监管的做法,建立了评级机构报告制度和持续性能力评估机制,动态监测评级机构服务行为,对不合格机构及时予以市场退出。

  市场预期,《通知》的发布顺应当前保险资金投资需要,将对加强保险资金信用风险管理,维护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法权益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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