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不诚信 投诉得解决 2011年7月4日,消费者赖女士与古蔺县某家政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庭保洁协议,预交960元保洁费,约定期限为12个月,每月80元上门保洁一次卫生。该公司派人保洁7月至9月卫生三次后,从10月份起就没有派人上门保
保洁不诚信 投诉得解决
2011年7月4日,消费者赖女士与古蔺县某家政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庭保洁协议,预交960元保洁费,约定期限为12个月,每月80元上门保洁一次卫生。该公司派人保洁7月至9月卫生三次后,从10月份起就没有派人上门保洁服务了。赖女士多次拨打该公司负责人电话,被告知公司现在管理上出现问题,暂不能提供保洁服务。于是赖女士到古蔺县消委会投诉,要求终止与该公司签订的保洁协议,除扣除已保洁的三个月240元保洁费外,退还余下预交的保洁费720元。
【处理结果】: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向家政公司负责人讲明应按与消费者签订的保洁协议履行,现消费者提出终止协议,应尽快退给消费者余下预交的720元保洁费。几天后,家政公司退还余下预交的720元保洁费,从而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由消费者预交一年家庭保洁费给某家政服务公司,某公司以管理上出现问题,暂不能提供保洁服务为由,未按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履行引起的消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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