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10000元的借款事实俱是认可,但被告李先生声称早前归还过5000元,原告王女士对此却矢口否认。两人中必有一人在说谎,承办法官发现了借条的不同寻常之处,结合庭前了解到的情况以及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王女士陈述存在疑点,向王女士释明虚假陈
案件诉讼标的虽小,却充分折射出了司法诚信问题。而且企图通过规避法律、隐瞒事实等手段达到利己的诉讼结果,不仅严重妨害司法的公正性,同时也会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40岁的王女士是个体工商户,在象山城区开一家理发店,生意尚可度日,由于离异,王女士独自带着小孩。2008年,她交了一个男朋友赵某,而李先生和赵某正是同村人,两人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哥们,得知其女友开理发店,便常去光顾王女士的生意,渐渐和王女士也熟了起来。2009年8月,李先生急需用钱,便通过赵某向王女士借了10000元,约定利息按每月2%计算。“当时说是三个月就还的,就当场给付了三个月的利息600块。但他并没有如约还款。”
今年4月初,王女士一纸诉状将李先生告到了法院,并提供借条作为证据,请求判令李先生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在送达诉讼材料过程中,李先生连连叫冤,称自己归还过5000元,是通过王女士当时的男朋友转交的,并且在借条上备注过一笔。
庭审当日,王女士提供了借条原件,细心的承办法官发现借条原件是一张用剪刀整齐地剪掉一半后的A4纸,结合庭前了解到的情况,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适时的追问李先生是否归还过借款,一开始王女士始终不肯承认,但在法官一再释明作虚假陈述的后果及提问一些借款事实情况下,王女士终于在最后陈述的过程中承认李先生是归还了5000元给她,那半张被剪刀剪掉的借条上写的内容正是李先生归还5000元的事实,当时5000元是由赵某转交的,因为当时赵某和王女士是男女朋友关系,那5000元也就给赵某用了,没有问他拿来。“后来,我跟我男朋友分手了。”话至此,王女士的神情黯淡了许多。
最终王女士变更诉讼请求为归还本金5 000元并支付约定利息。由于约定利息过高,法院判决被告李先生归还原告王女士借款本金5 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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