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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泄露引骚扰 “圈内人”也“中招”直呼烦心

来源:东方网 2013-10-27 00:05:21

图片说明:图片源自网络 一年前,市民周女士通过太平洋房屋中介卖掉一处房产,留下了个人信息;可一年过去,周女士的手机再也没安宁过,受到不同中介轮番轰炸。   “周女士你好,我是某某房产中介公司的业务员。 ...

图片说明:图片源自网络

    一年前,市民周女士通过太平洋房屋中介卖掉一处房产,留下了个人信息;可一年过去,周女士的手机再也没安宁过,受到不同中介轮番轰炸。

  “周女士你好,我是某某房产中介公司的业务员。请问,您有房子要出售吗?”这样的电话几乎每星期都会接到。一开始,周女士以为业务员弄错了,还会在电话里耐心解释自己的房子已经卖掉。可随着来电公司越来越五花八门,不堪其扰的周女士只能在电话里“哀求”:“我已经没房子可卖,求你们别再打电话给我了!”

  据周女士回忆,自己只在一家中介公司登记过卖房信息,而很多连名字也没听说过的公司也能准确说出昔日房产的地址、面积,这让她不得不怀疑该公司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可门店始终不承认有外泄客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并要求周女士拿出证据。无奈之下,周女士只能请求业务员将自己的客户资料从电脑里删除。“我明明亲眼看到他删掉了,可到现在还是能接到各种骚扰电话。”

  个人信息成“商品”,有人想买就有卖

  苦恼的不仅是周女士,大部分进行过房屋交易的人都曾遭遇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尴尬。刚在网站登记注册,楼盘广告短信便一条接着一条;买房合同一签,装修公司的推销电话就来了,家具店的追踪电话直接打到手机上;刚刚搬进新房就有中介来电询问“房子卖不卖”;就算卖掉房子还会有电话追问“有没有其他房子可卖”……莫名其妙,你的个人信息已经被“社会化”,只有想不到的没有做不到的。

  东方网记者暗访沪上多家中介机构,发现倒卖客户个人信息已成为房产行业公开的秘密。“电话营销是中介发现潜在客户的主要手段。”上海一家中介的房产经纪人向记者透露,中介能通过各种方式拿到房主的电话号码,比如物业公司、售楼处、同城的其他中介机构等。通常一个小区的业主资料根据“质量”可以卖到800~1000元不等,而所谓“质量”就是信息的真实、新鲜程度。“我们也不知道这种资料最先是从哪里流出来的,反正有人想买就有人卖。”

  电话“骚扰”有技巧,圈内人士也没辙

  另一位从业多年的中介唐先生告诉记者,为了防止业主厌烦而更换号码或引发纠纷,业务员手上的名单会流转,今天你打这个小区明天我打那个小区,而且公司规定一个业务员在一个月内只能对同一小区业主“访问”一次。他也坦承,即便有这些限制措施,业主接到的骚扰电话仍会很多。
  
  除了房产中介骚扰房主,中介被同行骚扰、置业顾问被装修公司骚扰的情况也比比皆是。小龙是上海某知名地产公司的新晋置业顾问,他向记者反映,虽然入行才3个月,但他已接到10多个求卖客户资料的电话。虽然他一再表态拒绝,但装修公司的“热情”仍不见减退。“我也很好奇装修公司是如何获得我私人联系方式的,通常留给客户的都是工作号码,私人手机只在公司内部登记过。”中介唐先生也苦笑称,“平时都是自己给别人发垃圾短信或者打电话,这样反过来被骚扰,确实挺烦心的。”

    维权成本太高,专项法律亟待出台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关人士指出,属于房主隐私的个人信息,如同商品一般被倒买倒卖,成为部分售楼人员和中介公司的赚钱工具,这种现象正在房产中介行业迅速蔓延,这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一种公然侵犯。

  可现实情况是,多数人选择默默忍受这一切。平均每天收到3~5条垃圾短信的小袁告诉记者:“个人信息泄露以后受各种骚扰,利益损害不算太大,但是维权成本太高,而且根本不知道告谁,就算知道也很难搜集证据,所以一般不会专门花时间去维权。”

  据了解,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未正式出台,只是在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对个人信息保护做了一些规定。虽然今年2月,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正式实施,但此标准的自律意味大过强制,对滥用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如何制裁、由什么机构负责执法等问题依然没有明确规定。

  不少法律人士认为,只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尽早出台,依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严密的监控和保护,提高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加大不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才能真正有效解决个人信息泄露、倒卖这个社会难题。

  
  【他山之石】

  美国出台了多项法律保护个人信息:1970年的《公平信用报告法》禁止信用报告机构滥用其掌握的个人信息。1974年的《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权法》规定,任何教育机构如果未经学生家长的书面同意或18岁以上学生本人的同意而披露学生的教育记录,将不能获得联邦资金的资助。2000年生效的《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要求商业网络的经营者在收集13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时,必须事先征得可确认的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2005年美国又通过了一批法律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如《隐私权法》、《信息保护和安全法》、《防止身份盗用法》、《网上隐私保护法》、《消费者隐私保护法》、《反网络欺诈法》和《社会安全号码保护法》等。

  法国曾颁布法令,强调个人信息优先的权利,禁止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采集和利用私人资料,其中包括诸如个人姓名、身份、电话、住址等相关信息。根据社会进入信息化时代的特点,2006年,法国将原有相关法令进行了修改、细化,并成立了全国信息管理委员会,对使用私人信息的社会团体或个人进行严密的监管。如果利用行业之便掌握了他人信息,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隐私信息泄露出去,按照法国刑法可判处一年监禁和15000欧元罚款。因透露隐私信息对他人声誉或其他方面造成严重损害,可最高判5年监禁和30万欧元的罚款。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规定,个人资料的搜集须以“合法及公平”方式进行;除非获得当事人同意,否则个人资料的使用“只可按当时所述明的用途”,违反规定者最高可被罚款5万港元及监禁两年。香港设有专门机构监管个人信息使用。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是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旨在保障市民的个人资料不受侵犯,确保社会各界切实遵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规定。在香港,大多数商家和企业也非常重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无论是促销活动或是电话调查,不会要求提供个人信息;市民在银行、证券公司等开设户口时,也会被告知公司不会通过电话索取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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