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东读大学时,办理过助学贷款。由于没能及时归还利息,连续17个月逾期记录,在小东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出现了“信用污点”。毕业后,他想到银行贷款买房,可是因为这一“污点”,贷款屡遭拒绝。他担心这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按照国际惯例,不良信用记录一般是保留7年。新条例这一规定,跟国际惯例差不多。跟小东一样背着“信用污点”的人,终于可以盼到“清白”的那一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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