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意味着中国征信立法已进入实质性阶段,《条例》的尽快出台不仅将填补中国征信立法的空白,而且对于推动中国征信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据金融时报10月13日报道,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
据金融时报10月13日报道,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征信业务的定义、征信监管、征信信息的收集、信息安全和查询等内容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专家表示,这意味着我国征信立法已进入实质性阶段,《条例》的尽快出台不仅将填补我国征信立法的空白,而且对于推动我国征信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看到,我国在征信领域的建设近年来取得了快速进展,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顺利建成,截至2008年底,企业征信系统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1,447万户,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6.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1.4亿人。与此同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采集的范围和信息服务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目前信息采集范围已拓宽至企业参保信息、电信缴费信息、法院诉讼判决信息和执行信息、企业住房公积金缴费信息以及企业环保信息等等。
此外,我国征信业从20世纪80年代起步以来,从事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征信业务的机构逐渐增加,目前业务较活跃的征信机构已达300多家,征信业务的需求与供给不断扩大,征信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征信业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显现。
但是,由于对征信业的管理长期监管缺位,征信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市场秩序混乱、征信服务不规范、征信机构缺乏竞争力、尚未形成具有广泛公信力的民族品牌征信机构等问题已经严重制约我国征信业的发展,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迫切要求政府加强对征信业的引导、扶持和管理。
我国征信活动的不断扩大和深入,使加强和推进我国征信法规建设和制度建设的迫切性日益凸显。有关法律专家表示,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各种法律法规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应运而生,但征信立法工作仍然滞后。
主要表现为:尽管我国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诚信守法的法律原则,在《刑法》中规定了对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处罚,但缺少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特别是《征信管理条例》目前还迟迟没有出台;实际操作中大都按照部门规章来运行,立法层次还不够高;另外,对于现有的信用中介、评级公司等征信企业无完备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约束,对其经营行为,也无促使其发展的制度框架,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制约了征信活动的开展。
尤其是在此次百年一遇的全球金融危机中,征信业所暴露的独立性不足、内控制度不严、市场垄断、权力滥用、利益冲突严重、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更加凸显了加强征信监管对于维护金融稳定的必要性。事实上,危机爆发后,征信业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美国,就从利益冲突、信息披露、内部管理以及商业惯例等方面加强了政府对征信机构的规范,并根据最新制定的法规要求征信机构进行重新注册。欧盟也提出旨在建立“信用评级机构新规则”的提案。
在此背景下,对于尚不成熟的我国征信行业而言,加快立法进程,加强对征信业的有效管理,成为确保征信业和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事实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近年来,在人民银行的推动下,我国征信立法进程不断推进。
2005年8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和实施,规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此后,央行还于2006年和2007年发布了《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办法》和《支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这些法规保护了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和信用信息安全,为更高层次的征信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
与此同时,人民银行等部门进行了大量征信立法理论研究工作,对征信立法的目的、原则、要调整的范围及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广泛征求了国内外专家的意见,为《征信管理条例》的尽快修订出台创造了条件。
就此次《条例》的发布,有关专家表示,对信息主体的保护是征信活动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对信息主体的保护越有效,越有利于征信业的健康发展。此次发布的《条例》充分体现了对信息主体的保护原则。《条例》为防止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肆意行为对信息主体的权益造成侵害,对信息主体给予了较为严格的保护,不但规定了绝对禁止收集的信息,而且通过对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等增加义务的方式增强了对信息主体知情权保护、完善了异议权,并赋予个人在除征信中心外的征信机构未按要求处理异议的情况下,退出其征信系统的权利。
他同时表示,征信法规是规范征信活动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各国经验看,完整的征信法规体系一般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关于征信业管理的法规,其调整对象是征信机构和全社会的征信活动;另一部分是关于政务、企业信息披露及个人隐私保护的法规,其调整对象是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主要目的是提高信息透明度、实现信息共享,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害。
因此,推进《条例》尽快出台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征信法规体系,但从长远来看,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加强我国征信法制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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