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记者史勇 实习生赖妙红)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表示,公安部将协调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拟与车辆保险费率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 国外没有把
广州日报讯(记者史勇 实习生赖妙红)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表示,公安部将协调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拟与车辆保险费率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
国外没有把醉酒驾驶与银行个人信贷相挂钩的先例,这一创新的措施经公安部提出后引起了广泛的讨论。醉酒驾驶的将提高车辆保险费率,并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您怎么看待这个有可能实施的新举措?
图为:“多米诺骨牌”未必有效
《西安晚报》评论:“醉酒驾驶”的治理困境,让人很容易想起“钱穆制度陷阱”。中国著名的历史学家钱穆在分析历史时指出,制度演绎的传统是,一个制度出了毛病,再定一个制度来防止它,于是有些变成了病上加病。与银行记录挂钩,治理醉驾谨防掉进“制度陷阱”。
简单说,喝醉酒不仅会让你开不了车,也能让你贷不了款,买不了房,甚至可能成为随时推倒自己人生的“多米诺骨牌”。问题是,如何使这样的信托机制具有足够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并且在现实执行中不被扭曲呢?
图为:打工妹在杭州爱心斑马线旁
醉驾纳入银行个人记录只是温柔一刀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之所以类似肇事行为会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源于事后惩罚成本过低。尽管原则上对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高压线”,但实际上表现出来却是相当的“宽大”,惩罚力度也并不严苛。
此次交管部门表态将把醉驾行为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同样只是不疼不痒的温柔一刀。对于那些“死猪不怕开水烫”的醉酒驾驶“惯犯”,不在乎重重叠叠、密密麻麻的交通违章记录,敢冒险醉驾甚至无视法律,同样也很难引起他重视银行的不良记录。
图片:杭州飙车案被告胡斌
“富二代”最不在乎什么银行诚信
东方网评论:银行诚信系统并不属于任何一类行政处罚,醉驾人违反的是行政法规,理应受到的是行政处罚,银行个人不良记录又算是什么处罚?想对当事人产生警示或告诫目的么?恐怕也很难达成目的。
银行诚信系统对于普通收入者或许有吓阻违法的作用,比如普通收入的购房者诚信不好将无法获得银行信贷支持,或者其信用卡消费将受限;但个人信用记录的惩戒作用对于富人群众却微乎其微。公然醉驾者富人群体、“富二代”不在少数,恰恰是这帮人最不在乎什么银行诚信。他们手里掌握的财富资源过度雄厚,银行不但无法对其祭起诚信利器,反而会处处为富人群体或明或暗地提供便利。这样的制度设计,仅对“穷人”有用而对“富人”无用,惩治醉驾者是否会打错靶子?
醉酒驾车与信用问题根本不搭边
凤凰网评论:醉酒驾车怎么与个人信用挂上了钩,是不是有些关公战秦琼?这要看你怎么想。按我的推论,一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之基础有二,一是理性,二是诚信。喝醉了酒还要开车,并自信能够安全行驶,这是对理性的毁灭;不管最终是否肇事,你醉酒开车就是一种危险犯,对其他人的生命构成了潜在的威胁,而依照社会契约,你应该尊重每一个公民的生命权,此刻,你的自负和冲动压倒了你立约之时的诚信。
网友观点
山东网友:头疼,吃治脚癣的药,可笑!!!
泰安网友:任何阻止醉酒驾驶的措施都不过分!
宁波网友:应当参照国外做法,构成醉酒驾驶的一律入狱!
黑龙江网友:应该改变中国人的不良习惯,也包括制定规则的不良习惯。
专家说法“不良记录”标准应统一
对于“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做法,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琳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对于“不良记录”没有统一标准,而且,现有行政法规同样没有赋予金融、交管两大系统机制联动的权力,“至少应在行政法规的层面上完善立法”。
据其介绍,央行征信中心并没有对个人信用做出评价,更没有信用“良好”或“不良”之分,只是“记录”而非“评判”,目前所说的不良记录只是银行为了防止信贷风险而做出的判断,各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的评判标准是不同的,但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除逾期还款等违反银行规定的行为之外,个人如有重大诉讼等其他法律纠纷,以及刑事犯罪记录,同样会被记录在案。
图片:孙伟铭肇事现场,汽车损毁 来源:图片来源
醉驾纳入银行“黑名单” 还需正当程序
江西一检查官杨涛表示,我国目前还没有像某些西方国家一样,通过立法建立一种较为完善的诚信档案制度,在这一诚信档案中,欠银行债务不还、违章驾驶甚至包括在公交车上逃票等行为都会被依法记入档案,并且对当事人的升学、就业等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显然,在还不具备这样的制度运行体系时,如果仅仅是由公安部门与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协调,将醉驾列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则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通过立法确立公民诚信档案制度
更长远地看,通过立法来建立一套完整的公民诚信档案制度,将各种违法和不诚信的行为全部科学合理地纳入诚信档案体系,作为对公民从事民事活动资格的参考依据,避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才是治本的办法。
醉酒驾驶“马路杀手”
公安部交管局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直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作为交通秩序整顿的重点。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酒后交通违法行为22.2万起,比去年同期增长1.8万起,上升8.7%。
酒后驾驶导致的事故越来越多,酒精正在成为越来越凶残的“马路杀手”。成都孙伟铭交通肇事案、杭州胡斌飙车撞死人案、南京张明宝醉驾案、杭州魏志刚爱心斑马线旁撞人案······
我国对酒驾醉驾的规定
在我国,没有“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在偏轻的“交通肇事罪”与较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没有一个中间地带。而按照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论“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只要不是致人死伤,都与刑事责任不搭界。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只对没有伤害他人的酒后驾驶、醉酒驾驶作出这样的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1年内有前2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国外如何打击醉驾
日本 醉驾致死坐牢20年
在2001年以前,日本关于交通肇事的法律规定,与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比较接近,最高只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
而在2000年,发生了一个“小池大桥案件”,无照驾驶者在人行横道轧死两名大学生。有关报道说,日本法学界和民间人士由此发起了对法律进行修订的运动,法务大臣以下37万余人联署签名要求修改法律,惩治恶性交通肇事行为。
2001年,日本把违法驾驶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徒刑提高到15年。2005年,日本又将酒后驾驶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徒刑提高到20年。在2007年还增加了对摩托车肇事同样严厉惩治的条文。近年来在日本已极少发生酒后开车伤人的恶性事件。
美国 醉酒驾驶属刑事罪
美国交通法规就规定醉酒驾驶是故意犯罪;法国对醉酒驾驶的司机,除了罚款与监禁外,甚至可能要没收汽车;新西兰醉酒驾驶要被吊销驾照,甚至进监狱,官员醉酒驾驶要开除。
在美国,酒后驾驶属于刑事犯罪。通常初犯、无人员伤亡、无逃逸行为面临的惩罚是吊销驾照6个月,法庭给予3年至5年的惩戒期,罚款1500美元至1800美元。某些州要求酒后驾驶者坐牢,时间最短一周。在哥伦比亚特区,交通部门会强迫违章驾驶员看一套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片;在加利福尼亚州,对酒驾的处罚是罚款、罚扫大街等,若罚后照喝不误,便去参观停尸房,让酒驾者看车祸中死亡者的解剖过程。
英国 10年内3次酒驾吊证百年
酗酒开车的初犯驾驶员,吊销驾照1年;10年内重犯者吊销驾照3年,外加1000英镑罚款;在10年内若3次被判醉酒驾驶罪名成立,将对他判吊销驾驶证109年;酒后发生事故者终身不能再开车,经济上还将受到重罚。
在司法落实方面,英国的处罚往往很“具象”,比如曾有一名75岁的男子酒后驾驶连撞两辆车,被勒令在2个月内不得于上午9时至晚7时出门,警察还在他的腿上装了一个电子跟踪器,以监视其行动——只有这样具体细致的“法律调整”,才能确保有效地“治病救人”。
加拿大 3次醉驾入狱120天
加拿大规定,首次醉驾罚款1000加元,禁驾1年;第二次醉驾,入狱30天,禁驾2年;第三次醉驾,入狱120天,禁驾3年。由醉驾引起的事故,在无死亡情况下,最高入狱6年。外国人如有醉驾史,不允许入境。
澳大利亚 醉驾者姓名登报示众
对醉酒驾驶员,如系初犯,罚款10美元;如系重犯,要处10年有期徒刑。除判刑外,还要把驾驶员的姓名登在报纸上的《酒醉与入狱》大标题下示众。
马来西亚 令其妻彻夜教育丈夫
一旦发现醉酒驾驶者,立即予以拘留,并将他的妻子也一同拘留,关在一起,令其妻彻夜教育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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