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力度,人社部日前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 ...
为加大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力度,人社部日前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7日。
征求意见稿指出,本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通过考试、考核以及实际操作等方式公开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同时,应聘人员和招聘单位、招聘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包括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考核、体检、考察、聘用等各环节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征求意见稿将对违纪违规行为和处理办法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对于应聘人员违纪违规的,视情形分别给予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不予聘用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二是对招聘单位或者招聘服务机构在公开招聘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纠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三是对于参与公开招聘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招聘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聘人员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处理的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或者单位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