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惩治诚信缺失“黑名单”企业
来源:中国现代企业报
2009-07-29 09:50:19
记者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针对一些煤矿企业违法违规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机制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承诺不兑现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等诚信缺失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
记者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针对一些煤矿企业违法违规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机制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承诺不兑现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等诚信缺失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日前发布了《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决定在煤矿企业广泛开展推进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活动,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诚信报告制度、诚信缺失企业“黑名单”制度以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考核奖惩制度。
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诚信缺失企业“黑名单”制度。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介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按照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其列入“黑名单”:凡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得到整治的;屡次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谎报、瞒报、迟报、漏报事故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职业危害严重、职业病患者得不到及时救治的等等。
指导意见要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在相关媒体上予以曝光,定期将安全生产诚信缺失的煤矿企业相关信息向发展改革、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管理、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税务及银行、保险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通报,并建议采取相应制裁措施。
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考核奖惩制度。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目标体系,从企业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安全责任、安全行为、安全环境、安全保障能力以及安全文化等方面,确定考核内容和标准、评价方法和指标以及诚信度分级办法。适时制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奖惩办法,对于安全生产诚信煤矿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给予奖励;对失信煤矿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特别是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给予应有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重点监察监管;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必要时责令停产整顿、吊销(暂扣)相关证照。
同时,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管理、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税务及银行、保险等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奖惩办法,对不同安全生产诚信度的煤矿企业在矿产资源配置、建设项目立项、行政许可、税收、贷款额度及企业保险费率等方面实施不同的激励约束政策。
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诚信度较低的煤矿企业,特别是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采取措施进行惩治。要加强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等中介机构和矿用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商业信用的监督和考核,为煤矿企业提供可靠的技术检验报告和合格的矿用产品或信息。要积极建议并争取地方各级政府结合当地煤矿企业实际,制定完善促进煤矿企业诚信建设的相关激励政策,引导煤矿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并为煤矿企业诚信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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