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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个人5年不良记录披露

来源:长江网 2016-01-29 12:44:42

  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荣誉信息和欠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等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用信息,都将被收集至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可依相关法规查询。政 ...

  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荣誉信息和欠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等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用信息,都将被收集至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可依相关法规查询。政府采购、人员招录等,都将把单位或者自然人的信用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昨日,《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开始在市法制办官方网站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到2月4日。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发送邮件到电子邮箱:whfzbzqyj@163.com

  根据该《办法》,公共信用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公共信用信息和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不良记录披露期限为5年。

  据悉,目前,我市独立运行的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基本建成,“诚信武汉网”已上线,基本实现信用信息发布和查询。从2015年11月开始,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公安、工商等15个市直部门组织开展近3年信用信息归集试点,已归集信用信息1718万条。

  按照计划,今年6月,我市将完成对所有相关部门近3年的信用信息归集,并实现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常态化。

可依相关法规查询的信用信息

  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就业状况、婚姻状况、学历、职称、从业资格、荣誉信息和欠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等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用信息。

披露

内容

单位公共信用信息

  通过社会公开、政务共享或者查询方式披露。单位查询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供单位书面证明。

  查询非公开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并提供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病史指纹等信息不得采集

  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不得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

  单位和自然人认为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披露的,可以向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查询

方式

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

  通过查询或者政务共享方式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询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并约定用途,提供查询人和被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自然人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自不良行为起5年

  单位、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中的不良记录披露期限为5年,披露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算;超过5年的转为档案保存。

披露

期限

应用

范围

招录公务员将参考信用记录

  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专项资金安排、政府资金补贴、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人员招录、国有土地出让、招商引资等活动中,应当将单位或者自然人的信用状况作为实施管理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执行信用评价制度,拓展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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