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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7年度西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补贴的公告

来源: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2008-07-31 10:21:48

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为了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体系建设,现就2007年度西安市中小企业使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担保补贴的范围   担保补贴是指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为了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体系建设,现就2007年度西安市中小企业使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担保补贴的范围

  担保补贴是指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下称担保机构)为本市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所发生的担保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根据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以及我市实际,中小企业是指:职工人数在300至2000人,或销售额在3000万至30000万元,或资产总额为4000万至40000万元,以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中型企业;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下,以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营业务的小型企业。

  担保机构:符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政策性或商业性的担保机构。

  二、申请担保补贴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在市经委登记备案,接受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管,按有关规定向市经贸和市财政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报告;

  (二)担保业务开展半年以上,运转正常;

  (三)建立了规范的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

  (四)业绩和信誉良好。

  三、担保机构申请担保补贴首先应在市财政局、市经委进行资格认定

  资格认定需提交如下资料:资格认定申请书;担保机构介绍;营业执照、法人代码、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验资报告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合作银行资信证明;公司章程;开展担保业务的基本情况;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等制度。担保补贴资格认定后每年复核一次。

  四、申请担保补贴贷款担保业务的条件

  (一)贷款担保对象与担保机构的控股股东无关联,且注册地、纳税关系在西安市的中小企业;

  (二)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三)对单户被担保对象的贷款担保余额在2000万元以内的;

  (四)贷款担保收费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五)在申报补贴方面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担保机构申请补贴时需提交的资料

  (一)补贴申请书;

  (二)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最近两个月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业务的总体情况;

  (四)担保合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资金到账凭单;

  (五)申请补贴业务统计明细数据;

  (六)被担保企业纳税关系证明、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七)资格认定证明。

  六、补贴政策及标准

  补贴政策:重点支持担保机构对符合《六方案一规划》(市发〔2006〕9号)和《西安市工业发展和结构调整行动方案》(市办发〔2006〕30号)中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工业(装备制造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业、农业等行业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市财政给予担保补贴。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贷款担保不予补贴。

  补贴标准:凡单笔担保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补贴标准为年平均担保额的1%,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不予以补贴。

  七、补贴额的计算

  申请补贴的担保额按照担保机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承担的平均担保额计算核定。计算办法如下:

  年平均担保总额 = ∑(年内单笔担保额×实际担保月份÷12)

  〔注:担保责任开始日期在当月15日(含本数)之前的,计算当月;担保责任解除日期在当月15日(不含本数)之后的,计算当月〕

  本次担保补贴按照担保合同签订时公布的政策执行。担保合同跨年度的,仍然按照合同签订时的补贴政策执行补贴。

  担保时间及担保额的确定,按照合同贷款时间计算,对于贷款到期后的延续责任,将不予计算。

  八、请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于2008年8月10日前,将《2007年度担保补贴申报表》和要求上报的资料及担保补贴资格年度审核表以书面形式分别报达市财政局和市经委。

  西安市财政局

  电话: 87279709联系人: 薛存财

  西安市经济委员会

  电话: 87295861联系人:赵秦屹

  详情请登陆西安财政网:www.Xacz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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