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省会房产中介将建“诚信档案”

来源:新华网 2008-07-29 10:19:58

10月1日起,迁安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将被建立诚信档案。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诚信档案资料,并接受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如果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提交诚信档案资料的,将由房产行政主管部

   10月1日起,迁安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将被建立诚信档案。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诚信档案资料,并接受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如果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提交诚信档案资料的,将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日前,《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政府令的形式下发。

    “不良记录”将入诚信档案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办法》规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包括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不良记录入其信用档案。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不良行为应当作为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10种情形不得提供中介服务

    《办法》明确规定,有下列10种情形之一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提供中介服务: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限制房屋转让或出租的;新建商品房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房屋权属证书与标的物不符的;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代管房产无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的;租赁双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违章建筑;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提供中介服务的其他情形。

    违规中介行为最高罚20000元

    《办法》规定,房产中介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经委托人同意,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因房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委托人的过失给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中介服务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有索取财物、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为不符合办法规定房产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挪用、占用或者拖延客户的房产交易资金,将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房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低价购进(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或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服务费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办法》还规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以前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按该《办法》补办备案手续。否则,将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海关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正式发布


证券时报网 2017-03-28 11:32:01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