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在中国加快脚步融入世界的时候,信用在这一年中成为非常重要的话题。一方面,证券市场不断出现诸如亿安科技、中科系、银广厦及基金黑幕等事件,已经向中国资本市场发出了信用风险警示。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则较之以往更加重视信用制度的建设。
当前,中国信用评级业出现了一些可喜的新变化:
l 评级市场有声有色。
贷款企业信用评级点上推进。深圳、上海、福建、湖北、江苏等地,在当地人民银行的指导下,商业银行与信用评级中介机构联手合作,对贷款企业,特别是贷款大户和多头贷款企业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采用国际通行的方法评定其信用级别。这种信用评级已成为银行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
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普遍开展。2001年,经国家批准,长江三峡工程、中国移动等12家大型企业集团发行了企业债券,筹资总额达到300亿元以上。
上市公司可转债评级异军突起。2001年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政策。一大批上市公司提出了发行申请,申请发债额度超过400亿元。其中约60家上市公司委托信用评级机构对其拟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有了突破。由国内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国内的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一直是个难点。去年国内的信用评级机构对金融机构评级有了突破性地进展。中诚信国际对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进行了信用评级。与此同时,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的信用评级也在紧锣密鼓的筹备之中。
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即将启动。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已与国内15家商业银行签署了《联合征信业务合作协议书》,与中国移动通信公司、联通公司上海分公司也建立了合作关系。自2000年6月以来,共出具了14万份信用报告,查得率已由初期的30%上升到了85%,现在每日可出信用报告2000份。
由鹏元资信评级有限公司独立承建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也于2002年9月投入试运行。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肖钢说:在总结上海经验的基础上,今年,我国将启动全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国务院将专门成立领导小组,由十多个部委做出方案。初步想法是依托目前的全国企业信贷登记系统,不再另外搞一个系统。
l 向国际化、规范化积极靠拢。
2001年,中诚信国际加大了对国际先进评级理念和技术的吸收消化力度,积极运用国际评级技术,将评级业务工作更加系统化、规范化。中国大公评级有限公司与穆迪公司也开始合作,取得了许多新的进展和突破。继中诚信、大公之后,深圳鹏元、上海远东等信用评级机构也加快了国际化步伐。
l 政府加大了对信用评级业的支持力度。
2001年,政府部门加强了对信用制度与信用环境建设的重视,标志着我国继产权制度改革之后,中国市场经济的改革正进入新的阶段,即建立与国际信用环境相适应的信用制度与社会信用体系的阶段。信用评级工作得到了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证监会等政府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参与了北京市政府和中关村管委会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制度试点工作,今年以来获得了较好的评价。
l 加大了对市场的培育。
社会迫切需要独立的、公正的、有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由于我国评级机构起步晚,现有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经验、操作体系、队伍建设等方面与国际知名评级机构尚有差距。评级机构在建设初期尤其需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自创信誉。大公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今年很大一部分精力用于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工作。为推动中国信用服务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大公国际已完成了中国国民经济信用评级体系的研究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得到了海内外资本市场的认同。
但是相对于国际信用评级业来说,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还有许多不足的地方:
l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信用评级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为分散,相关的主要有《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贷款通则》以及配套的法规规章。另外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上市规则中也有所涉及。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所涉及的评级对象主要是债券和贷款企业,而且关于评级的强制性规定较少。在实务中评级对象也包括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等,但在这些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证券法》虽已出台,但相应的各种具体规则尚不明确,证券市场管理体系尚未最终理顺,因此信用评级行业的法律地位难以明确。而在美国除了1933 年的《证券法》等确立信用评级业的法律外,在1960 年至1980 年的20 年时间中又陆续出台了17 项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体系。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信用修复机构法》等这些法律法案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有效运转的法律环境。可以看出,我国在信用评级方面的立法比较薄弱,存在不少空白点,远落后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这将极大地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l 缺少统一的行业规范。
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业缺少统一的行业规范和全国性的市场,许多评级机构带有较浓的地方性色彩,没有一套统一的规范、评级办法、评级标准和评级指标体系,造成评级结果差距很大,不具有可比性,因而也就不具有权威性,无法发挥降低企业筹资成本和增加企业无形资产的关键功能,这也是企业缺乏进行信用评级积极性的重要原因之一。
l 信用评级观念淡薄。
与评级业发达国家主要需求来自投资者的情况不同,我国现阶段评级结果的服务对象主要还是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企业和投资者信用评级观念淡薄。
从企业对信用评级的观念来看,信用知识在社会上还没有普及,人们的信用意识淡薄,许多公司甚至上市公司尚未意识到信用评级的作用和意义,更不可能主动产生对信用评级的需求。
投资者对证券评级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目前,我国许多大的机构投资者投资债券时都没有充分考虑债券的资信等级,而是将债券的收益性放到了第一位,安全性和流动性放到了其后。
l 评级结果的社会影响力较小。
信用评级结果应对市场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力。标准的证券评级,等级不同,价格、利率亦应有所不同。以债券为例,信用等级应与债券的风险及利率成反比,与债券的价格成正比。即信用等级高,则风险低,价格高利率低;反之亦然。而我国债券的价格与利率在企业委托评级前就已确定,与评级后确定的信誉等级并无联系,如此便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评级的意义。另外,由于社会信用意识关系到我国当前资本市场的运作方式,特别是社会公众还未把资本市场投融资作为自己经济活动的重要方式,因而投资者对评级结果并不关心。再次,就全国而言,几乎还没有形成各个方面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评级机构。评级结果不具有权威性,也是削弱其影响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l 信用评级机构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业务范围狭窄。
中国信用评级业诞生于八十年代末,至今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目前,信用评级机构大约有几十家,大部分为地方性公司,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债券评级资格的有9家,但规模普遍偏小,大部分机构的专职评级人员只有10至20人,为数不多的几家大机构也只是50人左右。
国内目前大多少机构主要从事债券评级和贷款企业信用评级。也有一些评级机构开始尝试对金融机构评级和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其他评级业务几乎是空白。此外,其他机构内从事宏观经济环境分析、行业竞争优势比较、国际市场大宗商品价格动态走势与各大国际经济区域及国别经济形势研究普遍显得薄弱。
l 人才匮乏。
信用评级活动,特别如证券评级,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很高。评级人员既要有全局的、宏观经济的概念,同时又要熟悉企业的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等情况,还要有很强的法律和政策观念。在知识结构上要求多元化、专业化,这种客观要求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整个信用评级业人才匮乏,证券评级更是专业人才奇缺。
此外,信用评级相关资料难以取得、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评级业混业经营等问题也一直影响着我国信用评级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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