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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将有诚信档案

来源:网络转载 2008-06-18 13:36:26

12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正式施行,我省将据此对1997年起实施的《安徽省劳动监察规定》进行修改。昨天下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崔玮副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条例》将更有力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2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正式施行,我省将据此对1997年起实施的《安徽省劳动监察规定》进行修改。昨天下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崔玮副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条例》将更有力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可获奖励新《条例》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将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女职工权益保护加大 
  
    崔玮副处长介绍说,其中,女职工可不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经期可不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级别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或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等;女职工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用人单位若违反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建立诚信档案 
  
    劳动保障部门将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将向社会公布。 
  
    处罚更加严厉崔玮副处长说,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若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保障部门将分别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报酬、补足差额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将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对于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以及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决定的用人单位,将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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