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震慑电动车闯红灯违法行为,三亚交警日前创新举措,发现、锁定闯红灯违法行为人,跟踪到家到单位,组织其全家人、单位同事集中学习交通安全相关知识,让违法者意识到行为的错误性。据悉,此举效果明显。 ...
近日,为震慑电动车闯红灯违法行为,三亚交警日前创新举措,发现、锁定闯红灯违法行为人,跟踪到家到单位,组织其全家人、单位同事集中学习交通安全相关知识,让违法者意识到行为的错误性。据悉,此举效果明显。但也有意见认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此举超越了法律对交警的执法授权,是越权行为,不应该提倡。
应该说,法治宣传、法治教育是推动法治、营造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由此可见,在执法过程中,交警对违法公民进行交通法规上的宣传教育,是法律有授权的。先哲孔子也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很多被处罚的当事人表示以后遵守交通法规,不再做让邻居和单位同事“瞧不起”的闯红灯违法行为,也就是产生了“有耻且格”的效果。可以说,通过宣传教育,让违法者知道自己的错误所在,产生羞耻之心,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手段,也是教育与惩罚、德治与法治结合的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假如所谓的“宣传教育”已经实质上构成了对公民权利义务的限制,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负担,那么就应该另当别论了。尤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并没有类似通报批评的处罚方法。虽然交通违法有错,但罪责相当、处罚法定是法治社会应有的共识,公民的其它权利,比如隐私权、名誉权并不应该受到侵害。便衣蹲点采用执法记录仪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曝光,就有可能侵害违法者的隐私权。组织其全家人、单位同事集中学习交通安全相关知识,在“宣传教育”的层面上并无不可,但如此“以案说法”并不是单纯地知识宣讲,而很可能会影响到该当事人在家庭、单位里的评价,对其造成实质上的负担。
所以,从法治的角度来说,争论的焦点并不在“宣传教育”,而在于是何种性质的“宣传教育”。发放《电动自行车文明安全出行手册》等宣传单、家庭小范围内的警示教育,都没有超越法律授权的内容。以身边事为典型“以案说法”,又以亲情为纽带加强法治教育,是法治工作的创新,实践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将当事人姓名、单位、违法事例通过公众媒体曝光、在单位、社区等进行大规模宣传,恐怕是超越了法律的授权,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的。“一人闯红灯,全家学交规”,还须回到法治的轨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