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亟需德治中国,人们呼唤诚信,民族复兴期盼重塑信用,在去年全国“两会”以来,关于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论述,犹如春风扑面而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是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而来,作为
国家亟需德治中国,人们呼唤诚信,民族复兴期盼重塑信用,在去年全国“两会”以来,关于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论述,犹如春风扑面而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是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而来,作为市场经济高级形态的信用经济就还是一种新生事物,对资信公司的运行机制就必然存在一个探索的过程。
一、社会信用体系与银行评估体系
在我国议论起个人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时候,中国信用网打造信用中国有一种很突出的观点是,银行已经有企业的评估体系,再建起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就可以了,这就是银行想自成系统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我认为,这么做是不可取的。
一是银行信用系统的信用信息不全面。所谓“信用”,在1989年版本的《辞海》,以及《中国大百科全书》、《大英百科全书》都只是把它与“信任”等同,作为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直到康芒斯倡导的《制度经济学》问世后,才使我们懂得如何准确地把握作为一种制度的“信用”:首先是人类个体的一种心理现象,它的心理学特征是信任和安全感;其次,中国信用网打造信用中国信用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是由人类个体集结成人类社会的一个必要条件;第三,信用往往涉及到时间间隔;此外,信用还涉及到法律上“债”的概念。如果从这四方面来理解“信用”,那么银行建立起来的信用体系只能把握“贷和借的运动”,它与人类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中庞杂的社会行为相比,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比如企业纳税的信用;企业在生产、销售中是否保证产品质量、遵守售后服务的承诺等方面的信用;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通过海关的信用;企业在接受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中的信用(包括注册登记、履约、广告宣传等);企业在投、融资领域中的信用;企业在公共事业缴费(电费、水费、煤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网络费等)过程中的信用;企业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兑现的信用以及接受各种处罚时缴纳罚金的信用等,都不能通过金融信用系统查询获得信息。
二是银行系统的信用信息是为自身服务的。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入发展,企业对信用信息的了解以及接受信用服务的需求必将与日俱增,不仅体现在企业在国内对与之发生经济交往的对方企业信用的了解,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以后企业与国际接轨的重要特征,就是对境外企业信用信息的了解,以适应世界经济范围中占90%以上的信用结算方式。而银行系统又难以满足企业的这方面需求。
三是银行系统自建信用体系不符合社会分工的客观规律。为了规避金融风险,在1999年上海资信公司尚未问世之前,银行系统在社会上根本找不到信用服务渠道,只能自己动手进行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对此无奈之举的现实,所派生出的银行系统信用评估“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的问题,也就可以理解了。因此,按照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趋势,金融产业自身从事中介服务的业务是不明智的。信用服务这种中介服务行业属于现代第三产业,今后必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迅速发展。在这种新世纪的新形势下,社会信用体系还是与银行分离为好。
二、企业市场运作与政府协助推进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征信公司无疑是市场运作中的行业主体,市场作为一只无形的手将有效地引导企业规范、有序运行;而政府的行政手段作为一只有形的手,也应该而且必须发挥其一定的宏观控制作用。我想中国信用网打造信用中国,之所以这么思考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尚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在培育、健全和完善之中。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的起步阶段,是离不开政府推进的。我认为,政府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应用的作用:
一是统筹规划。就象证券交易所的设置,全国仅有沪、深两家,已经足以适应全国7000万股民日常交易、结算的需要。曾经有一段时间,北京、天津、沈阳等地都在申办全国第三家证交所,实践证明已无必要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中央政府就应该有一个总体布局的规划。因为要包括全国的企事业单位和数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象证交所那样只设两家可能少了点,但也不能形成“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大办”局面。可以考虑形成少量征信机构加多数资信公司的模式,征信机构建立征信数据中心库,资信公司与之联网,有偿使用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如果按照这种想法布局,在每个央行大区行所在地,设一个征信机构即可,再设立若干个资信公司。
二是健全法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日趋成熟,但涉及企业、个人征信方面的相关立法却是相对滞后。至今,只有一部《征信管理条例》在几易其稿后尚未颁布。从需求来看,当前应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哪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时限以及范围等,对于保护个人隐私权也要有明确规定。另外还应对《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条款作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对整个征信行业还应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的法律、法规。总之,需要为征信行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当前在完善配套制度建设方面,应抓紧做这么几件事:完善个人存款实名制,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建立个人基本账户制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等。
三是协调信用数据的采集。由于个人信用数据来源至少与十多个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管理,中国信用网打造信用中国企业信用数据涉及到的政府部门以及政法部门则更多。对于征信机构、公司,如果没有政府下令,是不可能从这些部门采集到信用数据的。主要原因有四:所谓数据保密;数据采集是花了钱的;工作量大;对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我们不能坐等所有部门都解决认识问题后再征信,也难以在起步阶段动用大量资金去购买信用信息。因此,还需要取得政府支持,启发各级政府官员认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全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意义,认清征信既是经济活动也是社会公益事业,要顾全大局支持征信工作。关键在于要象上海、深圳市政府那样颁发《政府令》,或出台相关法规,运用行政手段,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配合征信机构完成征信任务。
四是加强监管。为了加强领导,政府应成立包括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按国家即将出台的《征信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征信机构和日常监管。我们沈阳市的政府主管部门还打算派独立董事进资信公司,不参与日常经营活动的决策,但在决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征信活动时,赋予他一票否决权,以确保资信公司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健康发展。
三、诚信为本与依法行事
信用体系建设的加强,是改善我国经济环境和投资软环境的重要举措,与贯彻全民道德建设纲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息息相关。需要大家关注的问题是这种属于“以德治国”范畴的任务,还应与“以法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达到相辅相成。
公民的诚信意识与企业的守信理念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增强的,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是靠政府行政手段来维系的,企业不是市场主体,一切由政府大包大揽,经济领域不存在交换,也就无所谓信用了。在向市场经济转轨时,许多信用缺失行为就在新体制尚未健全的条件下冒出来了,特别是生产领域的假冒伪劣、流通领域的不履约和金融领域的逃废债务的行为相当普遍,这些都属于市场交易人为主体的基础信用,另外两方面则是以法律制度、国际惯例为主导的制度信用以及以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督信用。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研判,我国每年因信用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7900亿元之多。因此,我们必须在营造诚信文化氛围,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是破除“守信吃亏论”,撕破失信者的脸皮。通过各种渠道的监督,对那些仍旧听之任之的信用缺失行为,要给予暴光,就象朱鎔基讲的让他们“名誉扫地”。因为有一部分失信者还是要面子的,他们不想扩大自己失信行为的负面影响,就可能在发出暴光警告之前改正,所以这种新闻媒体的警戒作用还是有一定效果的。我们公司最近与辽宁省政协办的友报达成了合办一个《资信专刊》的协议,明年开始,每周一刊。除了正面宣传报道“守信光荣”外,还将开辟“暴光台”,形成“失信可耻”的舆论环境,并不定期公布一些性质恶劣的信用缺失行为。通过持久不间断的努力,要让失信行为象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
二是破除“失信无碍论”,严惩违法的失信者。有些失信者置国家利益、政府利益于不顾,我行我素地喜欢“走钢丝”,给与之交易的企业、个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甚至酿成假酒、豆腐渣工程等害死人的恶性事件。对此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一定要依法严惩。其中关键在于“严”字,只有严了,这些失信者在作出失信决定前,就要“精心计算”一下“失信成本”,就是事件败露后所付出的代价很高,就可能不会为蝇头小利去冒巨大风险了。
三是破除“败诉无碍论”,严惩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对抗者。信用缺失现象在司法领域也有种种表现,其中之一就是法院下发的“裁定书”、“判决书”在具体执行时受阻,造成胜诉方几经周折还是得不到实惠。其中确实也存在司法腐败现象,给败诉方通风报信,以致转移资产、当事人出逃等,逃避惩罚。但更多的是相当一批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拒不执行。我认为,对于这种现象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我们打出了让失信者“名誉扫地”和“绳之以法”的两记重拳,就会成为“空拳”,这就会给那些肆无忌惮的失信者(逃废债务者占很大的比重)开了脚底抹油的“后门”。我们要为一切中国信用网打造信用中国有良知的公民和守信守法的企业经营者大声呼吁: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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