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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评级业的发展

来源:网络转载 2008-05-30 09:49:30

回顾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同国外一样,也是从债券评级开始的。大体上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开创阶段   过去我国经济按照产品经济模式运行,一切信用集中于国家,没有商业信用。企业之间是结算关系,按国家计划分配资金,银行内部统存统贷,统

  回顾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同国外一样,也是从债券评级开始的。大体上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开创阶段
  
    过去我国经济按照产品经济模式运行,一切信用集中于国家,没有商业信用。企业之间是结算关系,按国家计划分配资金,银行内部统存统贷,统收统支,一切按行政命令办事,没有金融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后,这种局面开始打破。改变了单一的银行信用形式,商业信用开始兴起,企业筹资渠道和方式多样化。
    
    1987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同时下达企业债券发行额度,超过额度,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体改委考虑到债券市场的统一管理,提出了在各地组建信用评级机构的设想。198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在北京召开了信用评级问题研讨会。之后,中国工商银行调查信息部和中国农业银行信息部等单位还制定了企业信用评估的具体办法。银行制定信用评级办法主要是为了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对企业办理贷款按信用等级掌握,但不对外公开。在当时,人民银行系统组建了20多家评估机构,还有各地专业银行的咨询公司和调查信息部开始了信用评级工作。浙江安博尔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是我国第一家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遵照国际上通用程序、标准和方法来组织评估活动。  
  
    二、调整阶段
    
    1989年,国家开始治理整顿,压缩固定资产投资,控制信贷规模,各地资金市场趋向萎缩。1989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金融性公司的决定,下发了《关于撤销人民银行设立的证券公司、信誉评级公司的通知》。从此,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设立的信誉评级公司一律撤销,业务交由信誉评级委员会办理。而当时只有西安、武汉、沈阳、云南、无锡等地设有信誉评级委员会办事机构,因此,只有这些地方保留了评级业务。
    
    1990年7月,由南宁、大连、沈阳等信誉评级委员会办事处倡议,在桂林市召开了全国信誉评级委员会第一次联席会议,会议就信用评级问题展开了讨论,并决定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同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设立信誉评级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此,评估机构的组织问题基本得到解决。1991年4月,在昆明召开了第二次信誉评级委员会联席会议,会议通过协商,委托云南等七家评委就企业债券评级、工商企业信用评级和金融机构信用评级三个方面的指标体系进行设计。1992年4月,在海口市召开了第三次信誉评级委员会联席会议,会上审定并通过了信誉评级指标体系,包括《债券信用评级办法》、《企业信用评级办法》、《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办法》等。但由于这些《办法》没有公开发行,只在部分地区试用,因而没有得到推广。   
      
    三、建设阶段
    
    自从1993年开始,我国信用评级业务正式列入国家法规条文,并受到社会重视。特别是企业债券评级和银行贷款企业评级已经国家明文规定,必须评级,形成了制度。同时信用评级机构也正式被列为社会中介组织。
   
    1993年8月,国务院修改了企业债券管理办法,颁发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等级。”1993年11月,中共第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发债机构和债券信用评级制度,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同时提出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其中就有信用评级机构。这是党中央提出要建立债券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评级机构的正式文件,信用评级问题逐步引起社会重视。
    
    在这期间,国内信用评级业除了对企业债券和贷款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外,还开展了对证券商、城市信用社、上市公司、商业银行等的资信评级。同时,还召开了一些理论讨论会,广泛讨论了信用评级的一些理论和方法问题,有的还邀请国外信用评级公司知名专家参加,对于促进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
    
    199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规范贷款行为,颁发了《贷款通则》,第二十六条专门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作了规定:“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司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同年,各商业银行实行《贷款证》,又规定: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评级,并在企业资信等级记录栏中记录,可作为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贷款的参考依据。
    
    2000年7月,上海市建立了个人信用制度。开始把分散在各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的个人信用和信誉信息汇集起来,进行加工存储,形成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数据库,入库数已达240多万市民,为有关方面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服务。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5月在全国率先实行企业信用评级制度,信用制度开始受到大冢重视。
   
    近年来,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还与国际上知名的评估机构进行广泛联系,2006年安博尔信用评估公司与美国标准普尔公司共同在北京大学就有关信用评级的共同话题进行交流。这对我国信用评级业走向世界并与国际接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实际上,国外信用评级机构早在20世纪80年代已经进入我国。80年代初,我国开始进入东京国外资本市场融资,当时日本评级研究所、日本公社债研究所等评级机构就对中国银行等发行公募债券评定了信用等级。以后我国向外发行债券,都经过了国外信用评级机构评级。1993年,我国政府邀请美国穆迪公司和菲奇公司前来对我国主权评级。由此可见,国外信用评级机构已经多次进入我国评级,包括债券评级、银行评级和国家主权评级。而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还处在建设阶段,这对我们来说,可以说是一个挑战。我们应该发奋自强,不断提高评估水平,树立国际上的信誉,让国际上早日听到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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