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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煤焦领域存3大问题 利益关系权责不明是主因

来源:浙江企业信用网 2008-05-22 09:34:14

山西是煤炭大省,煤炭探明储量、年产销量和出口量均居全国第一。山西优势在煤,发展靠煤,问题也集中在煤。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们结合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专项治理、煤矿事故责任追究以及治理商业贿赂、

      山西是煤炭大省,煤炭探明储量、年产销量和出口量均居全国第一。山西优势在煤,发展靠煤,问题也集中在煤。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们结合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专项治理、煤矿事故责任追究以及治理商业贿赂、行风政风评议等工作的开展,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严肃查处官煤勾结等腐败案件,煤焦领域的腐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但从查处的一些腐败案件来看,煤焦领域的一些问题仍然呈易发多发态势。针对这一现状,去年以来,我们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总体部署,组织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全省煤焦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专题调研,了解和掌握了一些情况,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综合这次煤焦领域调研的情况,全省涉煤领域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资源保护问题。煤炭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规划统筹,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执行现有保护与开发政策不严格、不认真;一些不法分子与少数管理人员沆瀣一气,钻政策和监管的空子,盗挖国家资源,大发不义之财,一些地方的煤炭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二是涉煤审批问题。涉煤领域行政审批项目过多,特别是办理煤炭生产经营所需的“六证”(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六个证件),证照数量多、程序复杂、时限过长,严重制约涉煤领域生产发展与安全稳定;少数干部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

     三是日常监管问题。政策不落实、制度不执行、监管不到位,使少数承担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有了官煤勾结、权钱交易的可乘之机;由于一个煤矿发生事故、该矿所在市甚至全省所有煤矿都被要求停产整顿,煤炭生产经常无法保持连续稳定的正常状态,违规和超常生产过程中积聚大量安全和腐败隐患。

     经过认真分析,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1.政策导向问题。在过去“有水快流”的政策导向下,各种体制、各种主体的煤矿数量迅速增加,质量良莠不齐,之后又经历了党政机关、部队与所办煤矿脱钩,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煤炭企业改制等一系列变故,形成了煤矿整顿前小煤窑底数不清、开采无序、事故频发的混乱局面。

     2.利益关系问题。围绕煤焦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始终存在一个巨大的“利益链条”。在这个“利益链条”上,有矿工矿主和各种管理者,有当地政府和各级官员,也有基层组织和当地群众,还有内部的地下势力和外来的影响力量;其中有合法利益,也有灰色地带,还充斥着各种各样潜滋暗长的非法利益。这些情况累积起来,老问题重复延伸变异,新问题不断凸显,并且不断衍生出新的矛盾和问题。

     3.权责不明问题。煤焦领域许多矛盾和问题,有相当一部分是权责不对等、不统一和权责分离造成的。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明,导致责任链条越来越长,监管功能越来越弱,而相应的机构人员越来越多,管理成本越来越高,各种问题越来越复杂。当前煤炭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与煤焦领域“权责分离”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明有直接的关系。
 
     对策建议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结合新能源基地新山西建设进程,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我们要集中一段时间,深入扎实、强力有效地开展煤焦领域的反腐败斗争。

     第一,重视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既重视基本法规制度,又重视具体实施细则;既重视单项制度建设,又重视制度的配套与协调,使各项法规制度彼此衔接,形成整体合力。督促有关方面组织修订煤炭安全生产法规和相关责任制度,明确煤矿自身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以更加严厉的惩戒措施,促使煤矿加大安全投入、提高管理水平、严格操作规程。出台有效打击私挖滥采行为的法规制度,简化违纪违法事实认定办法,增强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可操作性。出台统一的涉煤领域日常监管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责任,具体规定监管行为的对象、程序、方式和绩效,同时制定不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

     第二,重视机制创新,深化改革,减少审批。结合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相关部门将目前办理煤炭生产经营所需“六证”审批改为并联审批,建立“六证”并联审批办事大厅和相关审批责任制度。大力推行电子政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报送资料、网上审批,在“六证”并联审批办事大厅建设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加强日常监督。按照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探索建立并实施集体审批、联网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煤焦领域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的日常监管、干部交流和责任审计制度,研究建立资源价款确定、政府煤炭发展专项资金批拨等方面的权力制约、有效监督和问责制度,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惩治和预防煤焦领域腐败现象的长效机制。

     第三,重视查处涉煤案件,狠抓典型,重点突破。对社会中介组织和相关机构再次进行集中清理规范,针对与涉煤审批相关的评估中介机构进行集中检查,发现案件线索、严查腐败问题。要严肃查处煤矿证照办理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效率不高、搭车收费等问题;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特别是对严重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的政府和部门有关人员,对于瞒报、虚报、漏报事故真实情况的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其责任;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或监管人员插手干预煤矿物资采购等问题。要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大惩治力度,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收黑钱、干黑事、谋黑利”的问题,坚决遏制煤焦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各地各部门都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充分利用煤焦领域的重大典型案件,广泛深入地开展警示教育。要组织力量对证照审批、资源整合、价款征收、可持续发展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要对领导干部入股办矿问题继续进行集中核查清理。要对国有煤炭企业工程招标投标、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要严肃查处在资源整合、资源审批、价款减免中的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官商勾结的腐败问题,涉煤国有大型企业在资源整合中高价回购煤炭资源低价卖出等腐败问题。集中力量在问题突出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查办一批有影响、有震慑效果的大案要案。

     第四,重视监督检查,严格财税管理。按照权力制约的特点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把对权力的科学配置同对干部的有效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大监督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力度,把党内监督同党外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对权力运行进行全方位监督。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煤焦领域各种收费行为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加大对煤炭企业的税收稽查力度,加强对煤炭企业税收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第五,重视突出问题,注意解决体制性矛盾。积极督促推进焦炭出口配额分配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实行公开招标的分配办法,提高配额分配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在现行焦炭出口配额分配管理体制下,积极反映并督促有关方面以实际生产和出口能力为计算基数,按比例合理分配焦炭出口配额。建议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集中开展一次规范新闻采访活动的专项治理,并出台规范新闻采访活动的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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