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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惩戒,能否破解“执行难”

来源:安徽日报 2013-07-30 22:08:07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6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 “失信者黑名单”: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 ...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6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 “失信者黑名单”: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前只知道法院要公平断案,没想到法院执行竟这么难! ”全国人大代表沈琪芳发出如此感慨。

  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是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原因。最高法院的统计显示,全国各级法院 2008年至 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30%。

  “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大部分被执行人对法院强制执行采取逃避或者消极态度。这些人中有的一走了之,下落不明;有的隐匿、转移、低价出售财产或者将财产过户到亲友名下,甚至以虚假诉讼、仲裁等方式转移财产;有的公司停业、歇业,而股东另行注册公司继续经营原业务;有的甚至暴力抗拒执行。

  被执行人财产难查、法院缺乏侦查手段,也是困扰法院执行的难题。某地法院曾在处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时,由于被执行人消失,法院干警只能24小时分3班轮流守在被执行人的家门口,后来还是请警方协助才找到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实在是太难找了! ”执行法官说,现在人员流动性太大,按身份证上的地址找不到人,很多时候要靠原告提供线索,还有就是趁过节返乡时去找人。

  孙军工表示,反观债权人实现债权之路举步维艰,有的企业因债权不能及时实现,正常的生产经营无法维持,被迫停工、停产、减员。特别是一些个人债权,如交通肇事受害人的债权、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劳动债权不能得到实现,严重影响债权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

  “执行难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破坏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 ”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表示,健全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名单的程序,包括“提示、启动、认定、生效”环节。首先要在《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风险提示,其次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程序,最后由法院经审查作出纳入决定,决定作出立即生效。

  司法解释明确,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方面内容。孙军工说,法院重视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对于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法院会依据程序,审慎核实,认真比对,避免出现公布信息错误的情况,维护公民身份信息权益。 “失信者黑名单”首先是最高法院通过全国统一的名单库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同时地方法院也可以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定向通报制度,将失信信息数据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进行“点对点”通报,由这些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针对“失信者黑名单”如何公布的问题,张根大介绍,公布的范围是面向全社会,主要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布,这个网站里将设立一个子网站,即执行案件管理系统,这部司法解释今年10月1日生效后,专门有一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查询平台,公民都可以不需要密码进行查询。

  对于法院建立 “失信者黑名单”制度,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教授谭秋桂认为,这说明信用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并最终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自然人、企业得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自然人、企业则必然减少甚至丧失交易机会,即使获得交易机会,成本也将大幅提高。

  孙军工指出,这个制度就是要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使被执行人的信用好坏和其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企业声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直接挂钩,使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由此迫使其自动履行判决,以提高执行效率,提升法院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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