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社会各界共识,但在整个体系建设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用信息瓶颈,实现信用信息开放,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尽快建立,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信用信息开放的意义 1、信用信息开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
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社会各界共识,但在整个体系建设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用信息瓶颈,实现信用信息开放,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尽快建立,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信用信息开放的意义
1、信用信息开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础和前提。信用信息是征信活动开展的基础,而规范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是信用管理公司公平、合理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并为全社会提供信用管理服务的基本制度保障。征信数据是制作征信产品的原材料,是开展信用管理服务的先决条件。信用市场要发展,首先是信用管理公司能够合法取得真实的企业信用信息,并对经过处理的信息进行公开和公正的报告。征信数据的规范化开放和市场化经营,是信用行业得以发展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
2、信用管理公司现在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数据源的问题。由于体制原因,现在信用信息掌握在各个部门。同时,在我国信用信息开放立法还很薄弱、而信用信息来源又比较分散的情况下,有些具有一定信用信息优势的部门,已出现了采取收费,导致了垄断和寻租现象的产生。由于信用产品原材料被部门垄断,使得信用数据的采集成为目前制约信用行业发展的主要瓶颈,信用信息开放迫在眉睫。
3、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保证经济良性运行的机制。它以有关的信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用管理机构为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解决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因此,信用机制要求的信用信息必须全面客观,才能起到保证市场经济公平和效率的作用。要保证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就需要企业的全面的信用信息。
二、我国信用信息开放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信用信息开放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信用信息开放的法律法规,现行的信用信息开放的法规基本上是各地制定的地方法规,这些法规效力有限,难以对信用信息开放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调整。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导致我国信用信息开放度低,尤其是存在于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信用管理公司基本上无法通过正规方式和渠道获得。
2、信用信息未集中,分散在工商、税务、司法等政府部门,这些部门是最大的信用信息拥有者。由于没有法律的强制,政府部门对信用信息不公开或有限度地公开,信用管理公司难以全面得到涉及企业的信用资料,也就无法依靠信用信息进行商业化和公正独立的信用调查、评级、报告以及提供相关服务。
3、征信市场混乱。首先,就信用管理公司征信来说,信用信息采集、加工、使用等环节杂乱无序,市场秩序比较混乱。
三、我国信用信息开放的对策建议
1、建议出台信用数据使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目前,相关政府部门在对企业实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内,掌握有大量的资信信息,由于体制的原因,现在信用信息多掌握在各个部门,这些部门建立的信用数据系统,如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和年检信息、税务部门的企业纳税信息、法院的诉讼记录等都相互封闭。占有这些信用数据的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开放这些信用数据——是无偿地对社会开放还是部分有偿地开放,是全部对社会开放还是只对信用管理公司开放,或是部分对社会开放部分对信用管理公司开放,是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要先出台信用数据使用和管理法律法规,对信用数据开放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2、制订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加工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目前我国各地从事企业征信服务的企业整体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缺乏信用信息采集的技术标准和基本的服务规范,极大地影响着信用行业实现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报告的自动化,也制约了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因此,信用行业管理部门应参与和引导信用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订工作,如信用信息采集的格式与标准、征信行业服务规范、信用报告标准文本等,以提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流通效率,促进信用管理和服务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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