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法律于1988年11月开始实施。法律对信用卡或赊购卡的发卡公司进行了规范,要求它们在发给潜客户的申请书和邮寄的广告传单上必须注明使用卡的信用条款,包括在电话促销活动中的广告。 法律对信用卡与赊购卡做出不同定义。所谓赊购卡指的是一
这项法律于1988年11月开始实施。法律对信用卡或赊购卡的发卡公司进行了规范,要求它们在发给潜客户的申请书和邮寄的广告传单上必须注明使用卡的信用条款,包括在电话促销活动中的广告。
法律对信用卡与赊购卡做出不同定义。所谓赊购卡指的是一张卡片、一个牌子、或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使用者不必支付融资费用。而信用卡同样是一张卡片形式的信用支付工具,但使用者应该支付融资费用。
法律对赊购卡与信用卡的都有明文规定,要求授信机构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确信用条款(Disclosure Requirement),但对两种卡的具体要求不同。法律的执行条款E规定信用卡必须向消费者明示的项目包括:年利率及其算法、余额计算法、宽限期间(Grace Period)、每年交易及账户维持费用、月最低收费额、提取现金的费用、逾期支付的罚款、超信用额度使用的收费。对于赊购卡的明示项目规定,除年利率外,包括信用卡须明示的所有项目和对账单上收费项目的明细。
十一。 《信用卡发行法》
《信用卡发行法(Credit Card Issuance Act)》于1970年10月开始生效。这项法律适用于所有信用卡用户,包括银行、石油公司、娱乐性公司。根据《信用卡发行法》,信用卡发行机构不得向没有提出书面申请的人发卡,不包括到期更新卡情况。这是为了制止发卡单位未经消费者个人提出申请就将信用卡寄上。这项法案规定,在信用卡合法持卡人报告其信用卡丢失或被盗以后,他(她)可以不付账单上不经认可的部分,即被"盗用"的部分。在信用卡合法持卡人通知信用卡公司其信用卡被偷盗以前发生的全部被盗部分账单额度,多数持卡人被要求最多负担50美元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