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出台《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
国务院日前出台《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明确,如果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这一义务,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者吊销许可证照。
在食品安全问题突出,并由此带来诸多不利的社会影响的当下,国务院以“特别规定” 的形式,果断推出食品召回制度,无疑是一件非常值得赞赏的行动。其重要价值和意义,正如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指出的:“表明我国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决心和态度,为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制度保障。”
其实,在笔者看来,食品召回制度,除了最直观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用之外,最根本的价值或许还在于,它是一项为社会和市场秩序立信的制度,换言之,食品召回,召回的不仅是食品的安全,也在召唤企业对食品安全问题敢于直面、勇于负责的诚信精神。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市场参与者相互信任的诚信经济———消费者以其个人信用进行市场消费,而企业则凭借其信用赢得市场与公众,一旦信用链条断裂、交易双方失去起码的信任,必然带来猜疑、欺诈的盛行,导致交易成本畸高,从而使平等公正的市场交易失去应有的秩序基础。
而产品召回制度的价值就在于,以其制度的刚性,将企业对于消费者的诚信,也即对产品质量的责任,扩展到从设计、生产到消费整个过程,贯穿于可能存在质量风险的所有环节中。
也许,从眼前的利益来看,这样一种制度对企业有些过于“苛刻”,不仅使其背负召回缺陷产品的巨大经济压力,并且会暂时影响企业声誉;而从长远的角度看,这样一种勇于对产品质量全程负责、“过则勿惮改”的企业行为,非但无损于企业诚信,而恰恰是一种最大诚信的体现,这正像中国古人说的那样:“君子之过,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
许多长期实行召回制度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往往是那些社会声誉卓著的大公司大企业,更乐于积极主动地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召回事件的发生,不仅没有真正损害其信誉,反倒维护和提升了企业长远的诚信度。相反,那些不愿意主动召回,对产品质量总是试图加以遮掩的企业,才更容易彻底丧失其市场美誉度,并永远地被市场和消费者所抛弃。所以,从这个角度讲,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过程,其实绝非一个自贬形象的过程,而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捍卫和“生产”企业信用、诚信的过程。
可以肯定,这样一种根植于企业诚信精神的制度,随着它的逐步实行和不断完善,必将演化为整个市场经济本身的内在诚信,进而捍卫社会、国家基于产品质量提升和制度完善的诚信形象。
监督方式防骗必读生意骗场亲历故事维权律师专家提醒诚信红榜失信黑榜工商公告税务公告法院公告官渡法院公告
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网站信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技术研究市场研究信用评级国际评级机构资信调查财产保全担保商帐催收征信授信信用管理培训
华北地区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北京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华南地区广西海南福建广东华中地区江西湖南河南湖北东北地区吉林黑龙江辽宁西北地区青海宁夏甘肃新疆陕西西南地区西藏贵州云南四川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