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三部委联合出台《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上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以求规范争议较大的导 ...
近日,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三部委联合出台《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上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以求规范争议较大的导游行业。
■现状
导游薪酬乱象多
“目前导游薪酬并不规范,乱象挺多。”记者从旅游业内多方了解到,导游共分两种:一种是旅行社正式聘用的专职导游,工资由底薪和导服费两部分构成,底薪最低的只有几百元;另一种则是挂靠在导服中心的兼职导游,没有底薪,只有导服费。导游一天的导服费在200元左右,而少数负团费出游的旅行团,导游基本上没有导服费,有的甚至还需向旅行社支付一定的“人头费”,来弥补不足的团费,再通过鼓励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分成。这种零薪甚至负薪的导游,在张家界最为常见。
“有时导游不仅白干几天,很可能自己还要贴钱。”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导游薪酬不规范是游客与导游矛盾常发的症结,也是导游数次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的根源所在。
■亮点一
三部委联合出台《指导意见》
日前,在三部委联合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副司长唐兵表示,此次是三部委首次从国家层面上联合出台维护导游合法权益的《指导意见》,并从法律层面上对于导游薪酬制进行了规范。今后,旅行社将依法向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提供工资、带团补贴、奖金以及社会保险等一系列薪资保障。
■亮点二
奖惩并行维护导游权益
在《指导意见》实施之后,旅行社要为导游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尽快建立健全以职业技能、专业素质、游客评价、从业贡献为主要测评内容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针对那些仍然不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三部委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此外,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副司长唐兵表示,对于建立健全导游诚信体系以及淘汰退出机制等方面的工作,目前也在积极筹备之中。
■亮点三
导游可拿合法小费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有业内人士指出,建立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相当于国家首次明确游客向导游支付小费合法化。这将有利于引导导游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同时对优秀导游也是极大的利好。
记者从湖南省旅游局了解到,由于《指导意见》刚刚出台,试点城市还没确定,小费制在省内也暂未执行。不过,这仍然阻挡不了业内人士对小费问题的热情讨论。
华天国旅导服部经理丁佳胤认为,小费制可以引导导游通过优质服务来获得额外的酬劳,减少导游坑蒙拐骗等不文明现象,进而从根本上打破旅行社、导游、游客三者之间的对立关系,形成一种优质服务的良性循环。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旅游学院院长钟永德表示,对于优秀导游来说,小费制是一个增加收入的好事。但这一条款执行起来会比较困难,最大的阻碍在于与2013年新旅游法中“导游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规定有所冲突。湖南省旅游研究院专家马昕也认为,优质的服务是一种个人感受,很难对其鉴定标准制度化,“而且不论是文化传统、社会氛围还是个人的消费习惯,小费制在我国都很难找到根基。所以小费制的推广,还有十分漫长的过程”。
■亮点四
临时导游获全面保障
《指导意见》不仅为正式的导游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也对临时导游的权益给予全面保障。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在一个月以上。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劳动合同管理处处长王永生强调,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的前提,必须是该导游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并须获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在临时聘用时,旅行社要与导游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按时足额向其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亮点五
女性导游受特殊照顾
此次《指导意见》还特别对女性导游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并将着手解决反映强烈的导游专座、住宿待遇等问题。
那么什么是导游专座、女性导游又将受到怎样的特殊劳动保护呢?
据了解,约定俗成的导游专座其实就是一个临时座位,并非正规的副驾驶位,留下诸多安全隐患。海南航空假日旅行社导游肖磊此前曾对媒体表示,这样的导游专座稳定性不强,而大巴车车门开合时会有气流产生,有的门在行驶过程中会无故打开,极易把导游甩出车外;而最重要的一点是当旅游大巴车司机驾驶遇到危险时,会条件反射地将危险尽可能地转移到车右方。为此,国家旅游局呼吁为导游设立安全合理的座位。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副司长唐兵对于女导游享受到的特殊劳动保护做出解释,导游行业具有责任大、强度高、时间长、风险高的特点,这些对于女性来说都是一个艰巨的考验。接下来,将会从女性生理期的带团补贴、住宿、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对于女性导游给予相应地照顾。
■亮点六
薪酬协商主体须为第三方
《指导意见》还强调了导游协会、行业组织的重要性。“各地要依法开展以协商确定导游劳动报酬为重点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协商工作必须要有协商主体,为此要有独立的导游行业组织或公会。”唐兵透露,由于《指导意见》刚刚出台,目前导游劳动报酬集体协商的试点城市还没有确定,但是三部委会敦促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劳动报酬指导标准。国家旅游局还要求各地旅游部门成立专职机构,主动对接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中华全国总工会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副主席杨东旭向记者透露,随着相关工作的推进,未来将会与国家旅游局、人社部建立部级联席会议机制。
■亮点七
导游价值需要市场肯定
在此次《指导意见》发布之前,不乏有企业、地区先行尝试导游薪资制度,为导游提供工资、补贴以及五险一金,但业内对此争议较大。北京世纪车旅国际旅行社总经理朱华山坦言,导游薪酬制执行起来很难,因为旅行社给导游开的工资势必要摊在游客身上,这就导致旅游产品报价比别人高,在激烈市场竞争中会落下风。内蒙古一家旅行社旅游产品的销售负责人也表示,长期而言旅行社根本无法承担。
内蒙古某旅行社一位有10年导游经验的专职领队告诉记者:“我们目前也有底薪和带团补助,没有五险一金,底薪根据年限的不同制定,目前自己的底薪是2500元,补贴每天在200元左右。”该领队表示,虽然自己的工资较之前每月赚取游客购物的回扣要低,但游客对自己态度也和以前截然不同。他表示,很多导游并不想通过低价游宰客,但又迫于生计实在没有办法。
对于导游面临的尴尬处境,唐兵告诉记者:“此前已经出现由于服务质量不同而引起游客争抢优质导游的情况。导游身份和地位的确定,关键是要得到市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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