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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体系建设应处理好四方面关系

来源:信用中国 2008-05-05 18:04:11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秘书长温再兴指出,中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形成了包括政府、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秘书长温再兴指出,中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形成了包括政府、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市场主体等多方共同参与建设的良好局面。
  
    目前,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已经增加到100家左右,信用担保机构数量更多,信用服务的需求日渐增加,信用服务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在上海,2006年信用服务营业的总收入达到4.2亿元,同比增长15%。在深圳,2006年至2007年,由征信公司出具个人的信用报告则从300万份猛增到500万份。
     
    温再兴指出,信用服务行业正在发展成为新兴的服务业,但与市场的实际需求相差甚远,信用体系建设应处理好四方面关系:
    
    第一,要正确处理地方、部门先行先试,建立全国统一模式。实践证明,要在全国建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必须处理好全国统筹规划与各地、各部门先行先试的关系,避免出现信息孤岛和资源浪费的状况。
    
    第二,要正确处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调控关系。建设以部门为主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部门之间形成畅通的信息渠道。目前,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缺乏信息共享机制,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也相对滞后,如何利用法律的手段促进部门信息在地方的共享,以及地方的信用记录如何充实部门的信息系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第三,要正确处理政府推动与市场化关系。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必须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政府应重点做好制定规划、营造环境、培育需求、协调监督、提供资源等基础服务。要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化的原则,支持市场化信用信息运作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政府给予积极地引导和进行有效的监管。政府不能利用自身掌握的资源搞市场化经营,也不应直接搞企业信用评级。
    
    第四,要正确处理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关系。信用缺失的问题是否得以根治,是衡量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准,应该杜绝信用体系形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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