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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的设想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08-05-05 17:50:30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和自由化程度的逐步加深,为了提高金融效率以及规避金融交易的风险,我国建立自己的金融期货市场已十分必要。尽管金融期货正如格林斯潘1994年在美国国会作证时所表示的那样,提高了金融效率并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但是,金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和自由化程度的逐步加深,为了提高金融效率以及规避金融交易的风险,我国建立自己的金融期货市场已十分必要。尽管金融期货正如格林斯潘1994年在美国国会作证时所表示的那样,提高了金融效率并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但是,金融期货产品只是转移而并没有消除风险。相反,它使金融风险在金融风险转移过程中得以集聚和释放,从而可能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建立由科学、合理的监管层次所构成的严密监管体系,能够充分发挥各方面的能量,形成对金融期货风险的多重防控网,维护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安全。从我国来看,构筑由政府监管、行业和交易所自律监管、交易机构内控所组成的三种性质、四个层次的监管体系是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稳健运行的保障。为此,需要对这一体系进行科学规划。

    一、政府监管

    金融期货监管体系中的政府监管是指由专门的政府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期货立法对金融期货市场实施的监督和管理。金融期货之所以需要政府监管,是因为金融期货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性、垄断、交易者非理性等致使“市场的完整性”受损的各种因素,为了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政府需要对金融期货市场进行监管。此外,金融期货市场运行具有高风险性和外部性,二者结合所带来的金融风波有时会对整个经济造成严重后果,政府对于防范和控制该后果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与其它层次的监管相比,政府监管具有全面性和全局性的特点,这些特点也表明政府监管在金融期货监管体系中的主导地位。政府监管的全面性表现在它对所有的交易所、交易者和所有的金融期货品种进行监管。全局性表现在政府对金融期货市场进行监管时,要考虑整个金融期货市场的效率和安全均衡,突出地表现在政府监管的基本目标上。这一基本目标借用詹姆斯oEo纽萨姆代表CFT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给美国众议院的报告中的话来说就是“市场的完整性”。具体来说,市场的完整性包括期货市场的经济完整性、市场的金融完整性和市场运行的完整性,防止市场扭曲和操纵,避免合约清算和结算系统的中断,保证客户委托经期货经纪商的资金安全,并实现期货市场的运行完整。

    根据政府监管的上述特点和作用,建立我国对金融期货市场的政府监管要特别注意两个方面的建设。一方面,要有科学和明确的目标。依据当代的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在确立我国政府监管的目标时,我国要同时注重效率和安全。虽然金融期货监管的效率目标和安全目标具有相冲突的一面,但实现安全目标对市场运行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如果交易双方对履行产生怀疑,如果规则或监管政策不明晰,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降低效率和错误配置资源,因此,效率和安全亦具有一致性。效率和安全并重和协调必然使我国的金融期货政府监管的目标选择为维护市场的完整性,因为只有维护市场的完整性才能发挥市场机制的高效,也只有维护市场的完整性才能实现金融安全。另一方面,我国需要建立健全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和相关制度。围绕金融期货政府监管的目标,我国应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体制以及关于期货交易所设立、金融期货品种的批准、对金融期货交易者和其他参与者的管理等制度,使我国的金融期货政府监管有着明确的法律和规则。

    二、行业自律监管

    行业自律监管介于政府监管与交易所自律监管、交易机构内控之间,是具有准自治性质的金融期货行业协会对整个行业的管理和监督。行业自律监管最大特点在于它立足于金融期货行业的整体利益,从本行业生存和发展出发,力求弥补其他层次监管所存在的不足。例如,政府监管可能存在政府因考虑其他目标而不合理地牺牲金融期货行业的利益的情形,且政府监管本身有“失灵”和“时滞”等问题;交易所监管和交易机构内控也存在仅考虑自身利益的狭隘性。这些不足的存在需要金融期货的行业自律监管来弥补。

    回顾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期货试点,由于没有金融期货业协会对从事金融期货业人员和机构采取统一的准入资格和纪律约束,导致交易机构和交易人员等相关市场主体鱼龙混杂,各自为战,且在对金融期货交易的高风险性认识不足的情况下,贸然参与金融期货交易,最后毁灭了整个市场,给我国发展金融期货市场以重创。构建金融期货行业自律监管,我国应吸取以前的教训,在考虑金融期货市场所有参与者的共同利益基础上,通过会员资格管理制度、行业规则、稽核和纪律程序、仲裁和宣传教育等来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发挥协调作用,确保实现金融期货市场的稳定运行。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期货业协会(CFA)及其制定的各项制度是在认识到行业自律监管的重要性并借鉴英美等国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作为交易所监管与国家监管之间的一种重要补充,CFA比国家监管有更多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比交易所监管又有更大的强制性和社会性。CFA为未来的金融期货的行业自律监管提供了可能的组织框架,其成立至今在会员从业资格的管理、职业行为准则等方面的经验也为金融期货的自律监管提供了重要借鉴,但是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CFA各项制度还远未完善,在审计、监督经纪商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方面需要进一步探索,并需建立与交易所监管、政府监管相配套的稽核制度和相关程序。二是金融期货与商品期货相比具有更大的虚拟性,也更复杂,风险更大,监管更难,CFA应根据金融期货市场的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三是CFA在制定有关监管制度时不能只服务于政府监管,而要有自己独特的立场,那就是一切服务于期货行业的整体利益,真正起到协调各方利益作用。
    
    三、交易所自律监管

    交易所自律监管在金融期货监管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首先,政府监管及其效力主要依赖交易所监管的相关制度来实现,如政府监管中的大户报告制度需要通过交易所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清算制度和结算制度来收集信息和执行。政府监管效力的大部分需要通过交易所自律监管来传导给金融期货市场的参与者。其次,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监管和交易机构内控的有关制度多是围绕交易所监管制度而设置的,如政府监管通过批准和强化涨跌停板、持仓限额、交易保证金、清算和结算等交易所监管制度而设置相关的检查制度,行业自律监管中通过对市场参与者在交易所的行为进行核查的稽核制度等。最后,交易所是交易品种的设计者和交易规则的制定者,处于金融期货市场的中心地位。所以,交易所在金融期货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交易所在监管体系中的重要性。

    交易所自律监管的缺陷是导致我国国债期货试点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从客观方面来看,当时关于交易所的真正的金融期货监管制度几乎空白。例如,在交易活跃的上海证交所,国债期货交易就没有实行涨跌停板制度,金融期货交易的风险被无限地扩大;单笔报单没有最高限额;没有大户报告制度,持仓限额形同虚设;基础保证金水平严重偏低且执行不严;没有严格执行逐日清算,使市场风险无法及时消除。从主观方面来看,各交易所从竞争出发,为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有放松保证金和持仓额度管理的倾向,有的交易所为了做大交易量,甚至纵容机构大户进行透支交易和操纵市场。

    未来要发挥交易所在保障金融期货市场稳定运行中的重要作用,我国要在吸取教训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科学地构建我国交易所层次的自律监管,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尊重金融期货交易的特殊规律,把控制交易风险放在重要位置。为此,第一,要建立与金融期货市场相适应的风险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如建立和严格执行交易保证金制度、每日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强制平仓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监管制度。第二,要建立防止欺诈制度,建立公开市场制度、禁止操纵市场及其他欺诈行为的制度。第三,要完善信息资料管理制度,通过对有关交易记录的检查对交易者进行监控,并通过信息披露和业务报告等制度使交易在“三公”的氛围中进行,尽量减低系统风险。第四,要完善结算制度体系,建立完善的登记结算制度、结算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制度、风险处理制度。另一方面,要注意发挥交易所自律监管中心地位的作用,即要与其他监管层次相配合,便利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促进交易机构内控。

    四、交易机构的内控

    交易者是金融期货市场的基础,其内控管理不仅关系到其自身的盈亏,而且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随着金融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金融网络化技术的应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使得本来就很复杂的金融期货交易更加复杂化。在这样的背景下,交易机构的内控管理在现代金融期货市场的监管中有着不同一般的意义。正因如此,1994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券业协会联合颁布的《衍生工具风险指南》要求金融机构在内部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即将适用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更是将建立以内部评级(IRB)方法为基础的内控制度作为新建议的重点之一。

    交易机构内控处于金融期货监管体系的基础地位,对保持“市场的完整性”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在高风险的金融期货市场中,交易机构要想长期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要有严格的内控监管制度。巴林银行的倒闭与其没有严格的内控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巴林银行的管理高层未履行英国监管当局的有关制度,并且在利益的驱动下有意放松内控监管。交易员尼克·利森身兼数职,前台后台一人包揽,终至铸成大错。日本大和银行、美国安然公司的倒闭也与内控缺失具有密切的联系。我国国债期货试点所暴露出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当时金融期货的交易机构毫无风险观念和内控,高层管理人员在进行金融期货买卖的决策时,几乎没有什么市场的硬性约束,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惜一切地“下注”。

    搞好交易机构特别是其中的金融机构的内控是我国未来金融期货市场的重要保障之一。从我国实际出发,我国交易机构内控建设要以诚信为核心理念,在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基础上建立的内控监管制度。交易机构的决策层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内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制度、措施、程序和方法,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稳健的经营方针和健全的组织结构、明确的工作和工作权限、严格的授权与审批制度、独立的会计及核算体制、科学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等。在这一建设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是以下几点:一是要求交易机构在所有规章制度及管理行为上落实诚信原则,因为诚信是金融期货市场中的命脉所在。二是由于我国的许多市场主体在公司法人治理面尚存在欠缺,而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有效的交易机构内控的基础,因此,要以交易机构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突破,在交易机构内部形成一个高效但又相互制约的运行体系。三是要参照新巴塞尔协议,以IRB为基础搞好交易机构内控层次建设,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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