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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之构想

来源:信用中国 2008-05-05 17:12:09

一、当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现状      1、个人征信体系法律框架初具雏形。建立个人征信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国多年来在这方面作了大量的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具体表现为: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颁布了《关于开

  一、当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现状
  
  1、个人征信体系法律框架初具雏形。建立个人征信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国多年来在这方面作了大量的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具体表现为: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个人消费贷款信用中介制度”、“信用制度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条件”等意见。2000年4月,我国颁布实行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该制度的推行成为建立我国个人基本账户和个人信用资料库的基础。2000年由上海市信息办和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联合下发的《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是国内第一部关于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政策性管理办法,为联合征信拟定了初步的法律框架。2002年1月I日起实施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是国内两部最早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并为个人信用征信奠定基础的政府规章。
  
  2、个人征信工作开始起步。一是个人资信评估步入信贷范畴。从发展情况看,金融业在这方面起步较早并做了大量的工作。从上世纪末开始,金融部门就针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快速增长的状况,纷纷开发和建立个人业务系统,利用所掌握的个人资信资料开展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将借款申请人的年龄、学历、职业、家庭收人和家庭资产等信息资料汇集起来,对不同的指标赋予不同的分值进行量化处理,进行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资信状况的综合评价,最终将个人信用分为若干个等级,作为贷款的决策依据。二是个人联合征信在部分地区试运行。近年来,上海、深圳等地通过有偿采集个人资信信息、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的运作模式,建立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上百万市民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进人系统数据库,实现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个人信用信息的汇集、加工和存储,基本形成联合征信的框架。
  
  3、全国个人征信数据库正在筹划建立。根据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当前,全国性的个人征信数据库正在酝酿建立,个人征信系统软件开发已基本完成,建立的数据库和系统主要为商业银行提供信息查询,为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并逐步向社会其他征信机构提供信息咨询。
  
  4、国外征信公司开始介入我国征信业。个人征信作为一个产业,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许多外国征信公司早就瞄准我国入世的机遇,力图凭借其在资金、技术和经验等方面的优势,介入并积极参与我国的个人征信和评估市场。

  二、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征信业法律依据不足。一是《个人征信管理条例》和《个人数据保护法》等法律没有出台,对征信数据的收集、开放、使用和披露,特别是对消费者个人公开信息和个人隐私,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刑法》等法律对守信、背信行为概念界定不准确,处罚条款弹性太大,缺乏可操作性。三是配套政策滞后,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个人则产申报制度及个人账户制度等尚未出台,导致个人及其家庭收入状况不透明。

  2、个人信用资料匮乏。一是个人信息数据分散不全。我国个人资信调查报告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公安、街道、税务、工商、银行、证券、保险、司法、医院、公共事业收费单位、商家等部门和单位,个人信用档案几乎是一片空白,使个人征信工作缺乏基础。中国长江以南的企业由安博尔负责评级审核,从上海试点的实际情况来看,仅实现了银行、通讯、公用事业等少数部门的联合征信,其他部门和单位拥有的相关个人信息还没有对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开放,个人信息资料不全甚至空白就不足为奇。二是个人信用资料封锁。目前,我国居民的个人信用信息“原材料”,或掌握在公安、法院、人事、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政府相关的部门中,或掌握在银行、公共事业单位、通信、保险等非政府机构,这些部门和机构的信用数据档案系统条块分割,相互封闭,不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3、信用市场供求严重不足。一是缺乏现代信用意识,没有将信用看做商品,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十分有限,个人信用评估公司即使有好的产品,也没有市场,从而使得信用中介机构难以发展起来。二是行政色彩过浓,一些地方征信机构主要依靠地方政府支持,短期内可以实现区域内联合征信,但地方政府的过度介入和与其导致畸变的股权结构使其难以向全国推广。

  4、个人信用评估机构运作不规范。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的规范化运作,是个人信用制度重要的微观基础。虽然我国相继建立了几家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但无论从其影响上还是其规模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机构运作的外部关系尚未理顺,其在征信业务开展中的分工和职责不明确,缺乏个人信用评估统一标准,在业务运作中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尚未引起重视,对征信产品的研发和创新能力普遍不足等等。

  三、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个人征信体系的几点设想
  
  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处于摸索探讨之中,主要有以下观点:在运行模式上,是建立政府公共信用管理体系(征信机构)还是建立民营征信机构;在个人征信体系具体建设过程中,是在经济信用发展状况好的发达地区建立并扩大试点,然后再逐步实现横向联合、互联互通、上下结合,还是不论其发展状况如何,在全国范围内同时建立统一的个人信用体系;在实施步骤上,个人征信数据库建设是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实施,还是一步到位建立一个庞大的信息数据库,统一处理各部门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等等。这些都有可行可取之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个人征信体系,总的思路为:借鉴国外征信业170多年发展历史的经验教训,依托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网络技术以及信用信息管理技术,根据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建立“法制建全、政府主导、市场取向、央行管理、多方参与、规范运作”有中国特色的个人征信体系。

  1、加快个人信用立法步伐。一是抓紧研究、制定与征信数据开放、使用和保密直接相关的法规。当务之急是颁布《征信管理条例》,明确征信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征信机构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明确征信中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同时,制定《政府公共信息开放条例》,规定必须开放哪些数据,以及对不依法开放数据的机构如何惩罚;在强制性公开人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二是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的公民隐私权和信用权,以配合个人征信法律的建立;修改《商业银行法》,对数据开放和银行的保密义务做出平衡;修改现行《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与个人征信相冲突的部分条款,以及尽快颁布实施《物权法》和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征信法》。

  2、制订征信行业标准。在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个人征信数据源的内容、个人信用报告的格式、个人资质认证、信用等级评估指标以及征信数据库开发等方面都涉及标准化问题。征信业管理部门应参照国外有关标准,结合我国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必要的技术标准、业务标准、服务标准等行业标准。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可以据此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分类、储存和分析,提供征信服务。

  3、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是个人征信的基础,这项工作涉及人多、面广、难度大,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面对我国较晚、基础工作差等现状,应实行分步实施的办法,在目前,中国长江以南的企业由安博尔负责评级审核,主要做好起步阶段的工作。建议在起步阶段,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建设采取由人民银行牵头,以各商业银行为单位,充分利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技术平台,采用接口程序,统一个人信息征集内容和技术标准,在各行台账中自动产生数据文件,并向个人征信机构传送。这样既可避免数据的重复录入,使各行已有的系统能够独立正常使用;又能保证各行及时报送各自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

  4、建立征信业运行系统。为实现个人信用征信工作准确、快速、持续发展,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运行系统。具体为:由央行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各金融机构应相应建立个人征信运行系统,并实现各数据库之间的连接和传输,在法律规定和系统软硬件锁定的范围内,对征信公司生产所需数据资源进行采集、检索和处理,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来源丰富的信用信息。

  5、实现市场化运作。在征信业的组织管理方面,要借鉴西方征信制度发展的经验,考虑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采取以政府主导,央行管理,以会员制为核心,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主体的模式组建我国个人信用中介机构,按市场经济和机制运作。在个人征信数据库建设方面,按照国际惯例,数据采集不付费,个人征信系统商业化运作之前免费为商业银行和有关部门提供服务,商业化运作之后,开发征信产品并实行有偿服务。

  6、加强个人征信业管理监督。中央银行是全国征信业的管理监督部门,目前职能作用发挥有限,建议拓宽央行个人征信业管理职能,明确职责和任务,切实加强对个人征信业管理监督,具体为:对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进行统一规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以法定途径和方式将个人征信数据以商业化或义务的形式向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开放;规范信用资料的公开、合法、正当的收集与使用;加强信用行业管理,监督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使其合理、合法地利用和传播征信数据以及违规违法的处罚等,包括对失信者给予行政性、市场性、司法性惩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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