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日前印发了《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从事旅游经营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存在侮辱、殴打、胁迫游客等造 ...
国家旅游局日前印发了《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从事旅游经营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存在侮辱、殴打、胁迫游客等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办法》显示,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主要包括: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另外,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将监护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办法》还明确,从事旅游经营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旅游从业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公序良俗、职业道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主要包括: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游客消费;侮辱、殴打、胁迫游客;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风俗禁忌;传播低级趣味、宣传迷信思想;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旅游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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