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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制约因素分析及对策

来源:中国建设信用网 2008-05-05 17:12:03

一、信用文化约束——培育新的信用文化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前提文化传统是制约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关键因素之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每个社会价值观念的形成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不同的社会、不同的经济形态有不同的

    一、信用文化约束——培育新的信用文化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前提文化传统是制约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关键因素之
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每个社会价值观念的形成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不同的社会、不同的经济形态有不同的信用文化。小农经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其经济运行是建立在不同的信用文化之上的。反过来,不同的信用文化又反作用于不同的经济形态。在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可以说就是信用经济,信用文化十分发达,讲究信用蔚然成风,信用作为商品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讲信用已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信用公开,信用透明已成为美国人的文化传统,每个人都有强烈的信用意识。对信用文化,人民普遍尊崇它,传播它,维护它,以拥有较高的信用等级为荣,信用成为参与市场经济的第一需要。个人不讲信用将受到经济的制裁,为此付出很大的代价,不讲信用将寸步难行。而守信者将获得种种经济上的便利和好处。信用就是财富,信用就是生命,在西方国家已根深蒂固。在西方有制度经济学家指出,信用是非确定世界中促进交易,合作和学习等活动的一种粘合剂,运转良好的经济其制度框架似乎是建立在共有信用之上的,信用的普遍匮乏其结果是机会主义盛行。信用在西方的理论界和实业界都得到了普遍的重视。

    在我国历史上“童叟无欺,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在小农经济、计划经济条件下都得到了维持。在传统的信用文化中,信用只是作为一种美德广为传诵,把信用作为一种观念仅仅用道德去约束。现阶段我国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假冒伪劣商品泛滥、虚假广告盛行、企业三角债、银行呆坏帐、信用卡诈骗、偷税漏税、走私骗汇等问题十分严重,全社会潜伏着严重的信用危机,信用问题已经影响到整个经济运行效率和市场秩序。在体制转轨时期,传统的信用文化、信用制度被打破,新的信用文化、信用制度尚未建立,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信用市场的“格雷欣法则”——失信者驱逐守信者,失信者得利,守信者遭殃表现得淋漓尽致。

    培育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文化,建立新的个人信用制度迫在眉睫。树立新的信用文化观应认识到:(1)信用不仅仅是一种美德,而且是一种商品,信用的商品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个人信用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个人信用的质量与个人的创业、生活、工作、就业等密不可分,信用等级与个人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守信者将获得种种收益,享受生活的便利,失信者将遭到市场经济的淘汰。(2)个人应认识到信用不仅能给个人带来收益而且具有风险。信用破产者将面临经济制裁和道德、舆论遣责。(3)个人信用可以创造,影响个人信用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通常包括个人的能力、品德、资本等因素,个人应在日常生活注意培养和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级。培育信用文化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前提,是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当务之急。

    二、个人信用市场约束——培育个人信用市场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正确的信用文化和信用价值观对个人信用市场的培育具有理论指导意义。美国的个人信用市场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以信用局为核心的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标志着现代个人信用市场的基本架构的形成。资本主义经济的高度发展,为满足日益增长的个人信用需求,信用局应运而生。1860年在美国纽约布鲁克林成立了第一家信用局,标志着美国个人信用市场的萌芽。信用局作为个人信用市场的主体和中介,对个人信用市场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美国个人信用市场的培育走的是渐进式的市场化道路,经过140多年的发展演变,形成了目前三大信用局——E-QUIFAX、EXPERIAN、TRANS、UNION-GONG公司——三足鼎立的局面。

    信用局即美国个人信用调查报告服务机构是美国个人信用市场征信产品的主要供应者,专门从事个人信用资信的收集、加工整理、量化分析、制作和销售服务,形成了个人信用产品的一条龙服务。依据市场的不同需求,信用局设计和生产了许多的个人信用产品。各大信用局都能提供标准版式的普通信用调查报告即所谓的in file credit report;此外还提供专项个人信用报告,包括购房贷款信用报告、就业报告、商业报告、人事报告等。

    信用产品的设计和生产是培育个人信用市场的关键和难点。美国的信用局制度就个人信用产品的开发和管理形成了一套科学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个人资信的收集和登记。数据是形成征信产品的第一环节。构成消费者个人信用的信息多且复杂。西方国家在进行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时一般将调查指标分为两大类即广度指标和深度指标。广度指标为个人信用分析提供了一般性构架和准则,一般包括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条件(condition)、担保品(collateral)五个方面,即5C准则。深度指标是对5C准则的深化,具体包括:工龄、信用卡、债务收入比例、银行开户情况、信用档案年限、毁誉记录、职务、住房、现行地址居住时间、个人收入、公用事业记录等指标。数据的准确性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个人资信收集过程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2)个人信用数据的加工处理和个人信用评估。要形成征信产品,散乱无序的信息必需经过分类、比较、计算、判断、编撰等加工处理过程,对个人信用进行评级和打分,最终形成征信产品并标以价格。个人信用的评估是区分不同个人信用质量的关键。如果不能有效区分个人信用质量的好坏,信用市场的“格雷欣法则”就不可避免,就不能有效制裁“滥竽充数者”和“南郭先生”。主观评级法和客观经济计量模型量化法是常用的两种评估方法。给个人信用打分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其中以FICO信用分最为有名。目前美国三大信用局都采用FICO信用分来量化个人信用质量和风险。FICO模型是20世纪50年代由工程师BILLFAIR和数学家FARL ISAAC发明的一个信用分计量模型。该模型利用高达100万的大样本数据首先将消费者的品德、能力、资本等5C指标进行具体刻化,再将深度指标分档计分,加权得出最终总分,打分范围为325—900。然后进行分段定级,不同的机构有不同的分段定级标准。有的分成三级例如680分以上为信用优良,620—680分为信用中等,620分以下为信用不良。据统计调查显示,信用分低于600分借款人的违约比例为1/8,信用分在700—800之间违约比例为1/123,信用分大于800分时违约比例为1/1292。信用分模型使个人信用可以进行精确的度量和区分。然而,信用分计量模型的科学性、公平性、可靠性、合法性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在美国存在不同的信用分,FICO信用分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市场竞争和市场的选择也证明了这一模型的科学性。FICO模型现已成为美国FAIRISAAC&COMPANY的专有产品,其详细内容外人不得而知。(3)个人信用产品的销售和使用。需求创造自己的供给,消费信贷的授信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雇主、司法部门、消费者个人是个人信用产品的主要需求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大信用局纷纷生产、销售个人信用产品。在美国三大信用局和1000多家地方信用局收集了1亿6千万成年人的信用资料,每年出售6亿多份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收入过100亿美元。在美国对个人信用产品的销售和使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到信用局调用其他人的个人信用资料需求得到被调查人的同意或者是司法部门的授权,从而有效防止个人信用资料的滥用。个人信用产品的销售刺激了新的信用管理行业的迅速发展和带动了美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猛增。目前美国信用交易信贷消费每月在2000亿以上,规模十分惊人。个人信用产品的销售和使用扩大了市场交易的规模,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大大促进了美国新经济的繁荣。

    美国个人信用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经验。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产品供求矛盾十分突出,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服务的空白,已成为阻碍信贷消费增长的“瓶颈”。1999年6月为推动个人消费信贷,成立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标志着我国个人信用市场的培育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然而这仅仅是开始,建立全国性的个人信用市场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同时我们不能照走美国式的渐进市场化的老路,而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实施政府主导型战略,有步骤、分阶段逐步推进个人信用市场的建设。(1)政府应选择一些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和城市如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为重点,由政府出资建立地方信用局,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积极培育地区性个人信用市场,由大城市到小城市,由沿海到内地逐步发展,最终建立全国性的个人信用市常(2)政府应协调各方利益,动员全社会参与个人信用市场的培育。一方面,政府应通过立法为信用中介机构在市场上进行信用信息的收集、评级、服务等提供法律支持,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引导各地区性市场的有序发展,为全国性的个人信用市场形成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政府应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网络化信用数据库和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网络系统,为信用市场培育提供网络技术支持。

    三、法律环境约束——制订与个人信用相关的法律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保障法律环境是制约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又一关键因素。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必然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公开、使用、披露,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国家机密的保护等问题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欧美是个人信用市场最发达的国家:围绕规范授信,平等受信机会,保护个人隐私权问题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以美国为例,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就有16项,具体又可分为与银行相关的信用管理法和非银行相关的信用管理法两大类。前者主要用于规范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后者主要规范信用管理行业。在欧洲各国也都建立了信用管理有关立法。欧盟1996年通过“数据保护法”(全称为“在处理个人数据和自由传播此数据时对个人的保护”)对个人数据的开放和消费者个人稳私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二款将个人数据定义为:

    (1)目标是针对个人的。

    (2)能够将某个人“对号入座”的任何信息。对个人数据法律是设有限制的。更进一步,法律不允许直接处理针对自然人个人的信息和个人家庭活动的信息。然而关于自然人涉入社会和商业活动的信息则不受限制。欧美各国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个人信用数据的开放范围和使用限制,正确处理了数据开放和使用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我国目前缺乏个人信用市场的法律基础和环境,对信用的管理还停留在一个原始的水平,仅靠社会舆论和道德去约束,缺乏对信用的经济制裁、法律约束等强制性的外在约束,单纯依靠内在的道德软约束,结果是信用泛滥成灾。为改变目前信用约束软化的局面,加快立法用法律的、经济的手段来管理信用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目前首要的就是建立对失信者的惩罚机制,而惩罚机制的建立依赖于下列基本条件:(1)立法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2)各行业有关信用服务组织的建立并联网向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服务。(3)个人信用数据库的良好经营和管理。政府的支持体现在不允许公民有多个身份证,不允许公民随便改名,保留公民的个人指纹记录。对个人身份的确认应以指纹为判断依据,所以公安部门应向全社会提供公民指纹鉴定服务。在美国居民个人都拥有一个SSN号即社会安全号,该号码终身无法伪造。政府部门、银行、公司客户等授信人可以通过SSN号在全国的网络上查询公民的个人信用记录,使失信者无处遁形。在我国目前一个人可以拥有多个身份证,身份证无法有效区分不同个人,为此需要建立以指纹为基础的类似美国SSN号的个人信用识别号码。有效甄别不守信者是建立有效惩罚机制的前提。此外我们应修改现行的法律如《银行法》;同时制定新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为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提供法律支持。

    四、网络技术约束——信息网络技术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载体纵观美国个人信用市场发展史可以发现,技术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100多年的时间中,美国的个人信用市场发展缓慢,进入70年代随着现代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美国个人信用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大信用局纷纷建立起庞大的全球个人信用数据库,开始完善其全球服务网络。TRANS UNION公司最先于1970年将个人信用报告服务推上联机检索和网络服务,为推动授信机构的办公自动化做出了贡献。网络时代的到来大大加强了个人信用市场的透明度,大大改变了个人信用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了获取信息资源的成本,为一体化的个人信用市场的形成提供载体。通过网络可以及时跟踪个人信用,惩罚不守信者。

    目前我国网络化建设的落后不利于个人信用市场的培育。90年代以来我国电子信息发展很快,但产业规模依然偏小,国际互联网用户到2000年6月才500多万户。我国网络化及其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仍然是相当落后的,光缆主干线只有32000多公里,主要连接各大城市和大企业,而市内光缆铺设仅限于几个大城市。信息处理技术基本上处于剪贴拼凑的手工阶段,90%的信息资源尚未电子化。网络技术的落后已成为建设个人信用制度的一只拦路虎。而这一问题的解决绝非易事,需要政府、银行、企业、个人的共同努力,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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