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锦州市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缴纳了因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8万元罚款。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3日对外发布了该案情。 据悉,2016年6月,刘某某等25名农民工到锦州市凌河法院申请执行已 ...
近日,辽宁省锦州市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缴纳了因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8万元罚款。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3日对外发布了该案情。
据悉,2016年6月,刘某某等25名农民工到锦州市凌河法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要求被执行人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铁龙公司)给付68万余元工资及经济补偿款。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铁龙公司名下没有财产,但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存有到期的质量保证金足以支付该款。法院依法裁定提取相应钱款,并向房产公司送达。
而后,房产公司找出种种借口拖延执行,整整拖延了2年时间。先是提出执行异议,称质保金支付他人维修费用已不存在,故无法协助执行,凌河法院经审查,依法驳回该执行异议;后又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经过锦州两级法院审理,房产公司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今年2月,法院向房产公司发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其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并申明拒不执行、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对此,该房产公司仍置若罔闻。
为严惩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行为,凌河法院裁定要求其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钱款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依法作出罚款8万元的决定。
迫于重重压力,该房产公司将执行款给付到位,但拒绝缴纳罚款。
5月29日至31日,锦州市两级法院第五次“猎赖”集中行动,凌河法院再次传唤张某某到院,要求其缴纳罚款。但张某某态度依然强硬,明确拒绝。
凌河法院坚决表明立场,申明其如拒不执行,不但要罚款,还将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面对此种形势,张某某最终缴纳了全部罚款,并认错悔过。
该案是辽宁法院坚决解决执行难的一个工作缩影。近年来,辽宁省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不断强化,基本构建了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大格局。2018年初,辽宁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宁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与银行、国土、工商、保险、交通等部门的联动机制进一步构建拓展。
2019年5月7日,辽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解决执行难推进会,在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提出的10项机制的基础上辽宁省法院明确6项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合纵连横、覆盖各方,合围“老赖”的天罗地网在辽宁越织越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