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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诚信建设又上“一层楼” 一年多近400个主体被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原因透析 ...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2018-06-04 14:45:09

  近日,记者对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25日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做了统计分析,共有395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组织被记入“黑名单”,较往年有大幅增长。受罚主体和处罚力度等方面也都出现了新变 ...

  近日,记者对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25日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做了统计分析,共有395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组织被记入“黑名单”,较往年有大幅增长。受罚主体和处罚力度等方面也都出现了新变化,提供虚假材料依然是供应商们的“顽瘴痼疾”。
  “入黑”主体呈现多元化
  据统计,从2017年至今,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共395个,其中,2017年全年的“入黑”主体有277个,2018年前五个月的这一数字为118个,“入黑”主体包括378家企业、10家招标代理机构和7个其他经济组织。记者发现,较以往不同,这次的名单里多出了几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合作经济组织,比如“深圳市罗湖区至善社工服务社”、“深圳市乐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深圳市宝安区幸福人家社会工作事务所”、“深圳市罗湖区晨曦社会公益服务社”、“深圳市美德社工服务社”、“深圳市罗湖区鸿博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陆川县陆宝园区养殖专业合作社”等。
  针对上述现象,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教授王丛虎告诉记者,2016年12月,财政部和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也规定,“其他组织”是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这种现状说明,越来越多的类似于“服务社”这种社会组织正在逐步地参与到政府采购的活动中来。从另一方面看,这也说明财政部门的监管也愈加全面,不管是哪一类供应商主体,一旦违规,全部依法处理。
  受罚对象多样化,执法主体也有“多维度”。在近400条的记录当中,从执法部门看,由财政部进行处罚的企业共12家,占总数的3%;其他案件则由各省、市县财政部门处理。另外,记者还发现了3条不一样的记录,对“广东澳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美涂士家居饰品有限公司”、“广州弘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3家企业进行处置的执法单位是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针对该联合执法的情况,相关专家指出,不同的部门拥有不一样的管理权限和处罚依据,当供应商的违法事实触犯了这些执法单位的“规则”时,就可能会受到多个部门的联合处置。但该专家仍建议,“谁主管谁处罚”、“一事一罚”应当是未来执法遵循的原则。
  “打黑”力度进一步加强
  针对这些违法失信主体,各级执法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触及“红线”的单位进行了相应的处理。违法失信单位均被列入诚信记录,且都在不同程度上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95个受罚主体中,被“禁赛”一年的占比最多,为64.8%;被“禁赛”两年的占总数的20.8%,三年内不得参加政采活动的主体占13.4%。其中被“禁赛”三年的主体占比有较大提高,2017年上半年被“禁赛”三年主体占总数的8%。除此之外,绝大多数主体还被罚款,罚款数额在几百元到几百万元的区间内,占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二十左右。
  根据以上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入黑”企业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但上述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又是依据什么呢?王丛虎告诉记者,各地都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像深圳就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各省市将根据当地办法和违法事实决定裁罚的力度。
  此外,王丛虎认为,“黑名单”记录的是违法失信行为,但折射的却是我国诚信体系建设取得的进一步成绩,其中,“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便是一项重要内容。
  “进黑”原因仍以提供虚假材料为主
  从处罚原因看,提供虚假材料仍为“入黑”企业受罚的主要缘由,占比约达55%。如,供应商提供伪造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证明”、“守合同重信用资料”、“个人资格证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等。其次,供应商因“串标”行为被罚的也不在少数,占比约为30.4%。还有28家企业因弃标、拒签合同、不能履约而被列入“黑名单”,所占比例也达到了7%。另外,记者发现,招标代理机构的受罚因素多为未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编制“评标办法”、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招标文件未对中小企业产品给予价格优惠,未按合规程序处理投诉等。
  对此,王丛虎建议,随着国家诚信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整个社会法制氛围的愈加浓厚,违法失信主体受到的制裁力度也会随之加强。供应商、评审专家都有义务学习法律、遵从法律,并引以“黑名单”为戒,从而实现与采购人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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