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广西新闻网记者 韦骄阳 摄2月1日,记者从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1月9日,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 ...
新闻发布会现场。广西新闻网记者 韦骄阳 摄
2月1日,记者从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1月9日,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据了解,《办法》中信用负面清单,是指对在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失信失范单位,除由执法部门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理处罚外,将其违规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一定期限内对其申报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资格、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进行限制。
“近年来,广西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过去的2017年,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4912亿元,比2016年增长10.6%,增支471亿元。要保障如此庞大的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必须加强财政资金监管。”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席鸿康表示,当前我区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中仍存在骗取套取、截留挪用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办法》的出台是广西财税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办法》规定,企业、单位在财政资金申报、管理及使用过程中,存在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违规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拒绝接受执法监督等10个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列入信用负面清单予以惩戒。若属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视情况缩减当年或次年此项财政资金规模,情节严重的暂停申报资格1—3年;对于企业等非预算管理单位,视情况暂停其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申报资格1—3年,情节严重的,1—3年内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对于中介机构在财政资金项目申报、实施、决算、验收等过程中,因出具虚假材料、不实报告等违规行为受到自治区级及以上财政、审计部门行政处理处罚的,也将列入信用负面清单,将其失信失范行为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情节严重的在1—3年内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除对违规主体进行惩戒外,对于因市县相关部门监管不力造成违规行为突出的,视情况缩减该地区专项资金分配数额;对于专项资金管理混乱、违规问题突出、绩效低下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暂停、缩减直至取消该项资金。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刘一原在回答记者问时表示,财政部门在落实惩戒措施的同时,还将信用负面清单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查询利用。“通过‘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倒逼财政资金使用主体依法管理使用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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