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在南宁举行,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席鸿康出席会议并讲话。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18年1月9日,自治区财政厅印 ...
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在南宁举行,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席鸿康出席会议并讲话。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18年1月9日,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办法》中的信用负面清单,是指对在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失信失范单位,除由执法部门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理处罚外,将其违规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一定期限内对其申报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资格、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进行限制。
席鸿康介绍,当前广西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中仍然存在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滞留闲置、损失浪费等突出问题,《办法》的出台是广西财税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的现实需要,是顺应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趋势所在。
《办法》规定,企业、单位在财政资金申报、管理及使用过程中因以下行为的受到自治区级及以上财政、审计部门行政处理处罚的,将列入信用负面清单予以惩戒。属于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视情况缩减当年或次年此项财政资金规模,情节严重的暂停申报资格1-3年。属于企业等非预算管理单位的,暂停其所有自治区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申报资格1-3年,受到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企业,在1-3年内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对于中介机构在财政资金项目申报、实施、决算、验收等过程中,因出具虚假材料、不实报告等违规行为受到自治区级及以上财政、审计部门行政处理处罚的,也将列入信用负面清单,将其失信失范行为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情节严重的在1-3年内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此外,列入信用负面清单中的相关失信信息还将推送至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利用,达到联合惩戒效果。
在财政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是广西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整顿和维护财经秩序,引导财政资金使用主体依法依规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