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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实施

来源:劲彪新闻 2018-01-31 23:41:26

  根据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打分,再按分数将企业环境信用划分为绿、蓝、黄、红四个等级,分别进行鼓励或惩戒……1月31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日前我省发布《黑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根据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打分,再按分数将企业环境信用划分为绿、蓝、黄、红四个等级,分别进行鼓励或惩戒……1月31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日前我省发布《黑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据了解,制定《办法》是为加快建立我省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进环境信用建设。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记分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记分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参评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情况,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分标准》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记分,并确定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

  《办法》规定,企业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标识。本年度无记分记录的企业,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以绿牌标识;年度记分在5分以下的企业,评定为环保良好企业,以蓝牌标识;年度记分在5分(含)以上11分以下的企业,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以黄牌标识;年度记分在11分(含)以上的企业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以红牌标识。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办法》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方式公开发布评价结果。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工商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对环保诚信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采取激励性措施。同时,对环保良好、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规定,实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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