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8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住建部要求地方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具有拖欠工程款等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将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住建部日前印发《建 ...
记者18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住建部要求地方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具有拖欠工程款等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将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住建部日前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12月18日新华社)
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除了健全相关建筑领域的法律以外,另一项引导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有效措施。业内人士表示,建筑质量问题的根源,不仅在建筑企业本身,更是建筑市场巨大的利益“黑洞”,主要存在工程腐败、肢解发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乱象。其实,像违法分包、肢解发包、拖欠工程款这样的现象早有禁令,但一直屡禁不止,着实令人深思。
住建部此次发布《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最受关注的,就是将违法转包、拖欠工程款等四种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同时,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尽管《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要到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但对于那些长期违规操作的企业来说,自公布之日起便形成了威慑。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所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以讲,上了省级乃至全国“黑名单”的企业,会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有可能因此而关门倒闭。
不过也应该看到,“黑名单”制度虽然有一定震慑效果,但仍属行业内的处罚,且是一种事后处罚,比如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的,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才能列入“黑名单”。而且《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这样的制约效果与其违法成本相比,恐难以倒逼企业增强敬畏意识,难以从根本上促进建筑市场的规范。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笔者认为,“细则”应细化执行标准、完善配套措施、提高违法成本,真正让“黑名单”制度长出尖牙利齿。除此之外,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仍需狠抓日常监管。要建立更严厉的监管制度,强化事前监管,加大整治力度,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用刚性的罚则支撑“黑名单”的诚信制约力,共同发挥震慑、督促和规范作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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