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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政府出台新举措严厉惩戒失信企业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12-20 14:52:21

为全面落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管服”三位一体总体要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建立政府主导的一体化惩戒体系,呼伦贝尔市政府于2017 ...

为全面落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管服”三位一体总体要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建立政府主导的一体化惩戒体系,呼伦贝尔市政府于2017年12月上旬出台了《呼伦贝尔市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基本框架分为六章、24条。

该《暂行办法》突出“三统一”特点:一是突出了信用记录的重点化与全面化的统一。《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信用记录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食品药品监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法院、银行等部门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待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条件成熟后,在全市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全面推开。二是突出了信息传输的及时性与协同性的统一。《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后,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信息传输递送其他国家机关,由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配合实施相关处理措施或对当事人加强执法监管。三是突出了惩戒工作的动态性与实效性的统一。《暂行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呼伦贝尔市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目录管理。同时,第十九条规定,收到联合惩戒信息的实施机关应当根据联合惩戒目录规定的内容,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并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时,根据信息对当事人进行相应限制惩戒。

《暂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推进了呼伦贝尔市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目前,全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依托电子政务外网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及时准确归集公示涉企信息,实现了“全量录入,准确率100%”的目标。已具备市场监管信息公示、企业年报信息公示、其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公示、司法协助、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严重失信违法企业名录管理、其他部门企业“黑名单”公示以及失信被执行人限制等功能,基本实现了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协同监管、联合惩戒一网操作目标。并切实推进呼伦贝尔市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基本建立,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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