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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重拳出击 严惩农资领域失信

来源:京燕网 2017-11-15 13:31:12

  为推进农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落实农资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农 ...

  为推进农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落实农资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农资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10月31日发布。

  《办法》实施后,在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下简称:失信当事人),将被纳入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还会受到信用约束和相关部门联合惩戒。

  哪些失信行为会进黑名单

  《办法》规定,在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当事人,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经行政复议或法院判决最终确定效力,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纳入黑名单。

  据了解,《办法》列出了六种会被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即: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给农业生产造成2万元以上损失的;因欺骗、贿赂、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资质文件被农业行政部门撤销,或者伪造、变造相关资质文件的;被吊销或撤销农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等资质文件的;未取得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农资产品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办法》同时规定,因农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纳入黑名单。

  黑名单将会公布哪些信息

  据悉,被纳入黑名单的失信当事人,农业部将通过农安信用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其相关信息,包括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身份证号不对外公示,下同),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等;联合惩戒的期限及应公布的其他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同时规定在农资领域黑名单管理工作中,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失信当事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保护,不得滥用职权、故意损害失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进入黑名单将受联合惩戒

  《办法》规定,被列入农资领域黑名单的失信当事人,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包括依法限制取得或撤销相关行政许可;依法限制取得或撤销相关从业资格;不得参与农业系统各类表彰奖励、资质认定、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农业扶持项目等;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扩大产品抽检范围;惩戒期限内,当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有异议可向认定部门申诉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认定、谁公布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农资领域黑名单的认定、公布和报送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认定黑名单后,应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实行事前告知)。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核实和处理。没有异议的,经认定部门批准后,确定列入黑名单。

  对通过履行相关义务可以纠正失信行为的,失信当事人可在履行相关义务6个月后,向认定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移出黑名单。认定部门经核实后,做出是否移出的决定,并逐级报送信息。失信当事人被列入农资领域黑名单期限届满3年的自动退出,相关信息作为信用档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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