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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机构穆迪上诉失败 香港证监会维持对其处分

来源:金融界 2017-11-15 13:18:48

  评级机构穆迪(Moody’s)近日麻烦不断。继上周被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因过失违反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条例(CRAR)等原因罚款共计124万欧元之后,又在对香港证监会(证监会)对其千万元处分的上诉案中败诉 ...

  评级机构穆迪(Moody’s)近日麻烦不断。继上周被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因过失违反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条例(CRAR)等原因罚款共计124万欧元之后,又在对香港证监会(证监会)对其千万元处分的上诉案中败诉。

  证监会于本周四(6月8日)发布通告表示,上诉法庭驳回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Hong Kong Limited(穆迪)就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的裁决所提出的上诉(通告原文)。该裁决维持了证监会就穆迪于2011年发表的特别意见报告所采取的纪律处分行动。上诉法庭的判案书(民事上诉案件2016年第103号)将载于司法机构网站www.judiciary.gov.hk。

  上诉审裁处早前确认,证监会就穆迪在编制及发表一份题为Red Flags for Emerging-Market Companies: A Focus on China(《新兴市场公司的“红旗讯号”:以中国为重点》)的报告违反了《操守准则》而对穆迪作出谴责及处以罚款1100万元的决定(处罚原文)。

  上诉法庭驳回该上诉和维持上诉审裁处的决定,即穆迪一方所犯的失当行为可基于编制及发表该报告是穆迪经营信贷评级业务的一部分而得以确立;并因此重新确认了证监会在该事宜上对穆迪有司法管辖权。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Ashley Alder)表示:“证监会认为负责任的研究,包括信贷评级机构及研究公司发出的研究,均有助提升整体市场质素及促进价格发现过程。证监会无意遏止对上市公司的中肯评论,无论评论属于正面或负面。”

  欧达礼先生续指:“Moody’s一案是关乎持牌人的工作未达标准。持牌人须遵从《操守准则》所载列的条文,并恪守高度的胜任能力标准。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近期就Citron Research一案所作的裁决亦清楚阐明,任何人不论持牌与否,如对上市公司作出严重指控,便应以合理审慎的态度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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