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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沪证监局对短线行为开罚单 记入诚信档案

来源:证券日报 2017-10-11 14:32:27

  国庆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浙江证监局公布了对江波、陈显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介绍,江波、陈显明两人分别于2016年11月14日至2017年3月8日、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3月8日期间对杭州银行股票进行 ...

  国庆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浙江证监局公布了对江波、陈显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介绍,江波、陈显明两人分别于2016年11月14日至2017年3月8日、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3月8日期间对杭州银行股票进行了买卖,其中,江波交易8笔,累计买入28000股,累计卖出8000股;陈显明交易15笔,累计买入12800股,累计卖出12800股。

  江波为杭州银行高级管理人员、陈显明为公司监事,两人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两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上交所已经对江波予以监管关注,对陈显明予以通报批评。

  另外,上海证监局公布了对蓝润资产短线交易运盛医疗股票行为的处罚结果。经查明,当事人蓝润资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截至2016年10月11日股市开盘前,蓝润资产持有运盛医疗14.66%股份,为运盛医疗持股5%以上股东。2016年10月11日,蓝润资产合计买入“运盛医疗”3332800股,卖出50000股,存在短线交易行为。蓝润资产的短线交易行为没有收益。蓝润资产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告知上市公司、配合公告,并承诺加强管理。

  上海证监局介绍,蓝润资产上述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上海证监局决定:对蓝润资产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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