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省人大代表多次提出制定我省扶贫开发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河南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盛国民在对草案进行 ...
9月25日,《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省人大代表多次提出制定我省扶贫开发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河南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盛国民在对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通过制定扶贫开发地方性法规,规范扶贫行为,推进发品开发工作,促进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共八章七十六条,主要对扶贫开发的适用范围,把握的基本原则,扶贫对象的识别、认定和管理,政府责任体系和主要扶贫措施,建立健全社会参与机制,扶贫项目实施和扶贫资金管理,扶贫开发的法制保障和监督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扶贫开发,如何激发贫困群众的内生动力,拒绝养懒汉?《条例(草案)》规定,将扶贫开发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增强其带领村民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能力;明确贫困户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不断增强自身的发展能力,实现勤劳致富。
同时,各地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等区域特色产业增加贫困户的收入;实施教育扶贫、文化扶贫、卫生扶贫和社会保障救助,阻断贫困代际传递,有效防止因病因灾致贫返贫;因地制宜实施旅游扶贫、就业扶贫、金融扶贫、易地搬迁扶贫、生态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并明确了各级政府尤其是相关部门在扶贫开发工作的职能定位。
扶贫资金怎么用?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权、扶贫项目审批权限已经全部下放到了县级。《条例(草案)》中提出,国家、省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的配套资金。同时明确,扶贫资金要公开、公正、透明,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公告制度,确保扶贫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此外,我省还将严查骗取扶贫政策行为。根据《条例(草案)》,在扶贫对象的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脱贫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或者胁迫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贫政策待遇。同时规定,片区扶贫政策将由相关部门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取消其政策待遇;获得经济利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