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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类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将受到联合惩戒

来源:湖南省安监局 2017-09-12 13:59:05

  湖南省安监局日前印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

  湖南省安监局日前印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发挥社会监督和警示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手段。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积极发挥《实施办法》的作用。

  《通知》要求:各级安监部门务必要规范运作,强化管理,严格遵循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告知、报送审核、移出和异议处理等基本程序。

  经国家安监总局审议确定的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信息,将通过“信用湖南”向有关部门通报,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这10类行为是: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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