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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可以取消失信被执行人中标资格”问题的答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7-08-08 08:49:49

  来信人何政毅反映:是否可以以《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为理由,取消失信被执行人的中标资格。答复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 ...


  来信人何政毅反映:是否可以以《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为理由,取消失信被执行人的中标资格。

答复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签署《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和招标从业活动;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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