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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一银行客户经理违规提供22人征信报告获刑

来源:金羊网  2017-05-15 09:41:36

  个人征信报告的使用应该有严格的规定,但珠海一家银行的客户经理却违法提供给他人。羊城晚报记者从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一名银行客户经理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 ...

  个人征信报告的使用应该有严格的规定,但珠海一家银行的客户经理却违法提供给他人。羊城晚报记者从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一名银行客户经理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记者从中国判决文书网上看到,被告人徐某是中国平安银行拱北口岸支行客户经理。2015年,徐某的前同事林某向其谎称由于要向客户做贷款,要求徐某利用其在银行的工作便利,提供一些人的个人征信报告。徐某信以为真,自2015年10月底开始,徐某陆续免费向林某违规提供了22人的银行个人征信报告。据了解,林某(另案处理)在收到徐某的上述个人征信报告后,再以每条人民币100-2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出售给他人。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香洲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徐某向林某提供22人的个人征信报告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主观恶性较小;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明显;徐某属于初犯,并且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所以请求法院对徐某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把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徐某辩护人提出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香洲法院不予采纳。香洲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判决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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