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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诚信泸州" 市工商局实行企业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来源:互联网 2017-05-03 13:46:04

  记者近日从市工商局获悉,从即日起,《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红黑名单公布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全市范围内正式实行企业诚信红黑名单制度。此举将深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强 ...

  记者近日从市工商局获悉,从即日起,《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红黑名单公布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全市范围内正式实行企业诚信红黑名单制度。此举将深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强化信用监管,打造“诚信泸州”,让市场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诚信奖惩制度(配图)

  红黑名单榜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布

  《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非法人营利性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

  《办法》所称的企业信用红名单是指泸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对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及有关情况进行公布;企业信用黑名单是指在泸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对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及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集、整理相关的企业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后,在泸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布。同时通过平台信息交换在“信用泸州”网发布。

  企业信用红黑名单的信息公布期限不超过3年。被列入信用红名单的企业,如在公布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工商部门删除信用红名单上的信息。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如在公布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申请提前结束公布其黑名单信息,经工商部门审查合格,可退出黑名单。

  企业四种情况可列入信用红名单

  按照《办法》规定,企业被列入信用红名单的范围有:

  ——经市以上行政机关评选为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选为“诚信守法企业”、“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为良好信用信息的其他情形;

  ——获得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泸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企业。

  企业十种情况可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

  按照《办法》规定,企业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范围有: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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