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不文明行为将被依法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依法将单位和个人不文明行为纳入信用记录,情节严重者可公开曝光。”《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昨日提请省人大常委 ...
“实施不文明行为将被依法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依法将单位和个人不文明行为纳入信用记录,情节严重者可公开曝光。”《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昨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草案)》提出了公民文明行为的总体要求: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及其他行为规范。同时,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环境卫生、文明生活、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就医等。
根据《条例(草案)》,贵州省将建立不文明行为信用惩戒和公开曝光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将单位和个人不文明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其参与相关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予以公开曝光。
此外,还从提供服务方面规范公共交通、交通场所、商品经营、公共服务行业、景区景点、高速公路经营者的文明行为。如有违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受到3次以上投诉的,对单位予以公开曝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实施不文明行为的,有关部门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可以要求行为人在不文明行为发生地消除影响或履行秩序维护、卫生保洁等义务。同时,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